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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国·德阳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3日 政策文号:德办发〔2017〕3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德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德办发〔2016〕42号)规定,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实施。第五条对县(市、区)政府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各地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对市级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根据其所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类进行。评议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社会共治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每年8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评议考核内容和全市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计分办法、加减分项,报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发布。第七条对县(市、区)政府评议考核的方式和步骤:(一)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部门审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次年1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负责复核和评审的部门应对相关指标复核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三)实地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食品安全专家、县(市、区)代表等社会力量组成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第三方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四)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县(市、区)工作基础,参考平时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工作进步情况、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价情况等,对复核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第八条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评议,采取自查自评,并结合平时工作开展情况的方式,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和评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成员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成员单位。第九条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基准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县(市、区)政府得分排在前2名且无C级情形的为A级,其余为B级或C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得分排在前8名且无C级情形的为A级,其余为B级或C级。各县(市、区)辖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各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未移交或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我市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我市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第十条评议考核结果同时送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综合研判、实施奖惩等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分别给予第1名、第2名食品安全工作补助经费30万元、20万元。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加扣分项目。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加1分;评议考核结果为B级的加0.5分;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倒扣0.5分。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县(市、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优等。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第十一条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市级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并在全市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评议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C级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通过弄虚作假所获得的食品安全工作补助经费予以追缴。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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