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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国·德阳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61号)、《四川省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保障城市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解决城市“马路拉链”问题,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第三条管廊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坚持规划先行,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六条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在充分衔接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第七条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调查掌握城市管线地下通道现状,合理确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中远期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八条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第三章工程建设第九条管廊建设应依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并对原有的存量资源(包括市政道路、道路周围绿化带、地下构筑物等)逐步进行改造。第十条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编制管廊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管廊公司实施。第十一条已实施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对已完成管廊建设的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人防部门或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五条经审批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及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查机构批准,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报项目前期审批部门重新立项或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原审查机构重新组织评审。第十六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及工程竣工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在未实施管廊的道路,性质相近的各管线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地下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逐步实现本市地下管线的互联互通,并按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各管线单位进行管线出租和产权交易。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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