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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包括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指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确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上的道路、车站、广场、公共绿地、桥梁、水域等公共场所;非公共区域是指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上,利用文字、图像、LED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灯箱、标语、招贴画、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招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五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公共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应当有偿使用。第六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确认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发布内容的监管工作。公安、住建、交通、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第七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管、工商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第九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十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城市户外广告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广告公司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安装;(二)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三)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五)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城市户外广告:(一)交通标志牌;(二)交通信号设施;(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四)车行道隔栏;(五)人行道隔栏;(六)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七)道路收费口防撞墙;(八)交通值勤岗位设施;(九)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办公楼和重要标志性建筑;(二)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三)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安全的三角视距范围内;(四)距离除公交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内;(五)交通安全设施10米范围内;(六)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七)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八)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的,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二)利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三)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并遮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利用透空围墙但严重遮挡绿化景观的;(六)其他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的情形。第三章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具体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第十五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阵地使用权”)。在公共区域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阵地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租赁等方式取得。在非公共区域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阵地使用权可与产权人通过协议、租赁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参照《德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管理办法》(德办发〔2014〕36号)。第十六条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利用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设置许可,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表;(二)载体产权证明及广告租赁合同;(三)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及广告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四)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设计图;(五)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确认意见;(六)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设计图,如在建筑物(构筑物)上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LED)的,应提供原建筑物设计单位的审核意见;(七)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新建广告设施,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提供);(八)安全承诺书及公益广告承诺书。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设置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八条一般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大型立柱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LED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设施设置阵地许可出让的年限。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合法的阵地使用权证明,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置工作,逾期未设置的,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色彩、材料、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设置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表;(二)载体产权证明及广告租赁合同;(三)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及广告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四)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设计图;(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活动许可;(六)安全承诺书。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限满后2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利用系留气球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首先取得气象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并报经市气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房地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第二十四条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利用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并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损、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依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者应于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阵地使用权的,应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章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第二十八条设置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三)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四)同一种建筑物的店招色调、样式应相互协调,美观大方;(五)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七)不得利用店招店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八)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店招店牌(标识除外);(九)店招店牌、标识的安装不得遮盖原建筑的特征。第二十九条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店招店牌、标识的,应规范、有序、合理设置,并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第三十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店招店牌、标识。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第三十一条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店招店牌、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因店招店牌、标识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的任一边边长≥4m或单面面积≥10㎡的户外广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市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发布的《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示设置管理办法》(德办发〔201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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