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企业优惠政策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5日 政策文号:德办发〔2016〕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5日德阳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政府依法租用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已建成、在建或者拟建的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生态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投资人等组建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项目融资和建设。第四条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建设(购买)——租用——运营——移交”的模式实施,即:企业筹资建设或购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授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签订相关租用合同,政府授权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基础设施项目并支付租用费用。企业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在租用合同到期后依照合同约定向市政府移交建设或者购买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第五条政府租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计划管理原则。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租用计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二)租金合理原则。根据租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和租用期限,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三)支持融资原则。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其与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的租用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进行对外融资。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或者筹资购买城市基础设施,可通过保险投资、银行贷款、专项资管计划、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商业保理、信托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并承担偿还主体责任。融资模式根据资金特点由项目业主确定。第七条政府对企业按合同约定承担租金支付责任,不承担企业的偿债责任。第八条设立市政府租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成员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和其他政府授权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租用计划,协调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租用合同,协调办理租金的申报与支付手续,负责政府租用项目的日常监管。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汇总、平衡政府授权部门的租用需求,提出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租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对其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经评价论证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租用计划由联合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租用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选择方式)、投资规模、租期、租金控制范围以及明确政府授权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租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租金规模,将租金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的租用合同的约定向企业按时支付租金,开展租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对政府租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按照投资估算管理方式控制投资规模。市国资委负责对政府租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涉及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按自主经营项目管理。项目业主承担投资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租用计划,按相关程序选择金融机构或投资人,形成租用实施方案,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报联合工作组审核后方可实施。项目融资不得新增政府负债,鼓励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项目投资。第九条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所涉及租金支付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政府授权部门根据租用实施方案评审结果与项目业主签订正式租用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在新的评审结果出来后,由政府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再签订书面补充租用合同后执行。第十一条新建城市基础设施时,有条件的,可同步配置政府经营性资产,由企业负责运营和维护;获得的经营收入在租用合同中确定其分配方式,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最大限度实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第十二条租用项目的交付及维护按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另行制定印发。第十四条本办法未述及的其他领域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按本办法签订的租用合同,租金支付期不低于10年,最长可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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