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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文化体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3日 政策文号:德办发〔2016〕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体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体旅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文化体育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府发〔2014〕16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德府发〔2015〕7号)、《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德委办发〔2015〕2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筹用于与文化体育旅游事业、产业相关并符合全市文化体育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第二章文化体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和补助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的文化体育旅游发展项目,鼓励文化体育旅游结合发展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文化方面1.举办重大文化活动。主要用于全省、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活动及大型文化品牌活动的举办。2.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响”,农村文化建设,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免费开放等文化惠民工程的地方配套经费和运行经费;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公共文化服务购买和公益性文化活动开展。3.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文化产业园区及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等,支持文化产业精准招商,支持文化企业融资、上市。4.打造精品文艺扶持文艺创作。奖励精品佳作,扶持文艺创作。5.推进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主要用于加大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传统村落的保护,支持博物馆推出优秀文物展览,促使各博物馆库房内馆藏珍贵文物积极对外展示,支持全市文化地标建设,支持非遗传承工作。6.文化安全。主要用于监听监看平台建设和文化市场监控平台建设,支持安全播出和文化执法专项行动。7.文化队伍。用于专业人才引进,群众、专业文化队伍及院团建设和奖励。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项目支出。(二)旅游方面1.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2.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等。3.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4.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5.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市旅游局参加国内外重大旅游宣传展会、促销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市旅游局利用各种媒体平台进行旅游广告宣传的费用;旅游宣传品制作费用。6.旅游商品研发与展示。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研发及特色旅游商品购物街、点打造等。7.旅游市场秩序。主要用于补助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平台建设等。8.用于市委、市政府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扶持及贷款贴息等。9.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三)体育方面主要用于全市体育赛事活动开展、体育产业发展、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体育项目开支。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包括:(一)基金管理。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二)项目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使用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大文化活动、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工作、旅游宣传促销等。(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标准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扶持。(五)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项目申报单位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第三章文化体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与执行第七条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一)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安排年度文化体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二)在编制年度预算过程中,符合文化体育旅游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已能细化到支出具体内容和实施单位的,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未能细化或尚未落实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办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执行:(一)对已纳入部门年初预算的文化体育旅游发展项目由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负责组织实施。(二)对需要进一步明细的文化、体育、旅游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具体开支内容和金额后,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三)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及以绩效奖励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原则上采取一年一次申报,具体申报标准及要求,由相应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四)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执行,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六)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七)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第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备案。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第十一条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以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三)申请单位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四)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五)未按照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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