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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采购、拍卖、竞价、挂牌出让以及其它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比选)、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特许经营权出(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进场交易、信息发布、交易规则、监管措施“四统一”,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监管有力、高效廉洁的交易服务平台。第二章交易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交易活动现场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二)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现场服务,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并对进场交易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金收退工作;(四)负责进场交易信息发布;(五)负责受理、组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七)协助相关部门抽取评标专家;(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下同)或中介代理(拍卖)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在市交易平台统一公开进行并接受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承办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市政府批准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三章交易范围第七条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下列交易活动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二)需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审的比选项目;(三)由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四)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五)市级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租赁);(六)市级审批的涉及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许经营权出(转)让;(七)市级行政机关罚没物品的拍卖;(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九)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上述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数量、金额等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予以认定。前款所称交易活动包括发布公告、发售交易文件、接受咨询(质疑)报名、抽取专家和投标、开标、评标、拍卖、挂牌、竞价以及结果公示等内容。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批准,可以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一)经市政府批准为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它特殊原因不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交易:(一)权属关系不清的;(二)已实施抵押担保,但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同意的;(三)未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四)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以及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二)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物权属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公共资源交易委托方无处分权的;(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逐步实现网络上传、下载交易文件资料和网上咨询、答疑、报名、更正、投标、竞价、电子评标、收退保证金等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功能;建立招标人、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下同)及商品等各类交易信息库。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第十三条申请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比选)、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特许经营权出(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场开展交易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受理并查验进场交易项目要件,接受交易委托,统筹安排进场交易时间和场地,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交易现场管理、服务工作。第十四条编制交易文件。招标人(代理机构)、国有产权人(拍卖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组织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编制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比选)、拍卖、挂牌、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交易文件。交易文件需审查备案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第十五条发布公告。交易公告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第十六条受理咨询(质疑)、报名。发售资料和接受咨询(质疑)、报名等交易活动应当在市交易受理大厅公开受理,已按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网络下载资料和网上咨询(答疑、更正)、报名等功能的除外。第十七条组织交易。开标、评标和拍卖、挂牌等交易活动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接受现场监督和电子监察。评标专家通过全省相应的专家库抽取确定,工程项目专家库网络终端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和到场交易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初步查验,发现涉嫌执虚假身份证明的,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公布结果。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结果应在指定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交易结果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公示,或应将交易结果函告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的,由交易实施主体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信息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进场交易项目实行台帐式管理,建立交易信息统计台帐和信息分析制度,及时录入、分析交易信息,并报告市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供决策参考。第二十条交易保证金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并加强对交易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或解缴管理工作。第五章交易监督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部门监管、行政监察和场内监督、电子监察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廉洁。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交易活动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交易活动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满足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的相关条件,建立和完善全程电子监控系统,满足电子监察要求,电子监控影音资料、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等保存期限不低于三个月;建立交易诚信记录和通报制度;及时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交易中的不良行为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经信、国资、城管执法、商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进必进、进必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能,督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指导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它利益。交易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不得从事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个人经济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泄露涉密交易信息。第二十六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利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质疑或投诉,并可向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举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通过电子监察、巡视巡查、随机抽查、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监察对象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法规进行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含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上级部门或行业监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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