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企业优惠政策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科创贷”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8日 政策文号:德市科发〔2023〕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德阳市“科创贷”是为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而安排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第二条德阳市“科创贷”资金是由市、区(市、县)、经开区财政共同出资,用于对获得德阳市“科创贷”支持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合作金融机构给予降费补助;对认定发生的贷款损失进行损失分担补助。第二章合作金融机构遴选第三条德阳市“科创贷”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2.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重大违规记录;3.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4.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履行以下流程:(一)通知。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生产力中心)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征集通知,载明合作金融机构基本资格要求、申请方式及申请材料等事项,公开邀请金融机构申请参与德阳市“科创贷”业务。(二)申请。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市生产力中心提出合作申请。(三)评审。组建由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及金融综合业务人员组成的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照遴选评价指标,对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逐一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向市生产力中心提出推荐建议;市生产力中心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建议结合工作实际,择优确定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四)公示。市生产力中心将入选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科技局党组提交审议。(五)审议。市科技局党组对市生产力中心提出的德阳市“科创贷”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生产力中心向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发出确定通知书。(六)备案。市生产力中心根据市科技局党组审议结果将德阳市“科创贷”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名单上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五条德阳市“科创贷”专用账户存款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德阳旌阳区或经开区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分支机构;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重大违规记录;3.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4.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5.参选单位在近两年内有同类项目执行经历。第六条德阳市“科创贷”专用账户存款银行遴选履行以下流程:(一)通知。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生产力中心)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征集通知,载明参选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申请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二)申请。有意愿成为德阳市“科创贷”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市生产力中心提出申请。(三)评审。组建由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及金融综合业务人员组成的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照遴选评价指标,对申请银行逐一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向市生产力中心提出推荐建议;市生产力中心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建议结合工作实际,择优确定专用账户存款银行。(四)公示。市生产力中心将专用账户存款银行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科技局党组提交审议。(五)审议。市科技局党组对市生产力中心提出的德阳市“科创贷”专用账户存款银行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生产力中心向专用账户存款银行发出确定通知书。(六)备案。市生产力中心根据市科技局党组审议结果将德阳市“科创贷”专用账户存款银行名单上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章资金缴纳及管理第七条资金池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资金按年度缴入德阳市“科创贷”专用账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额按年度补充缴入至德阳市“科创贷”专用账户。第八条科技主管部门是“科创贷”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是“科创贷”资金的监督部门,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是“科创贷”运行的实施机构。其职责分别为:(一)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科创贷”运营管理办法,审定贷款损失分担补偿和费用补助方案,编制市本级“科创贷”资金年度预算。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科创贷”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德阳市“科创贷”推广工作,协助市生产力中心实施德阳市“科创贷”。(二)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的预算和拨付,负责市级融资成本补助的预算管理和拨付,负责德阳“科创贷”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筹措资金的预算和拨付,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成本补助和贷款损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三)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德阳市“科创贷”日常工作管理;遴选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及专用账户存款银行;提出贷款损失分担补偿和费用补助方案。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动态管理并进行绩效考核,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德阳经开区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第四章贷款申请程序第九条由“科创贷”资金支持的贷款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独立担保”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一)申报。企业填写《德阳市“科创贷”贷款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递交市生产力中心。(二)审核。经市生产力中心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后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三)备案。企业自主选择科创贷业务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相关贷款程序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担保或保险;担保或保险机构按相关担保、保险程序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或保险。合作银行完成贷款合同签订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产力中心提交《德阳市“科创贷”实际贷款项目表》(附件2)及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险协议)进行备案。第十条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第五章补助申请程序第十一条对获得德阳市“科创贷”支持且未发生贷款损失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助,对合作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给予降费补助,履行以下流程:(一)申报。申请单位按相关要求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德阳市“科创贷”融资成本补助申请表》(附件3、附件4);2、贷款协议、担保协议或保险协议;3、放款通知书;4、贷款余额证明;5、其他必要补充材料。(二)报批。市生产力中心根据当年度申请补助情况在申请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德阳市“科创贷”融资成本补助方案,提交市科技局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三)兑付。市生产力中心根据市科技局对德阳市“科创贷”融资成本补助方案审定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企业和担保或保险机构进行融资成本补助兑付,同时将审定结果抄送至所在行政区域财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第十二条融资成本补助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单位需按照申请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融资成本补助申请。第六章损失补偿申请程序第十三条对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与合作银行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履行以下流程:(一)发出逾期通知逾期后,合作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企业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并通知合作保险(或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或担保)机构共同进行催收。逾期催收通知书抄送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二)损失认定申请催收期结束,贷款企业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提交贷款损失补偿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生产力中心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1、《德阳市“科创贷”贷款损失补偿申请表》(附件5);2、合作银行对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3、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4、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险协议;5、放款通知书、贷款余额证明;6、其他必要补充材料。(三)报批。市生产力中心根据当年度申请补偿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德阳市“科创贷”贷款损失补偿方案,提交市科技局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四)兑付。市生产力中心根据审定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银行进行贷款损失分担兑付,同时将审定结果抄送至所在行政区域财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德阳市“科创贷”贷款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若追回代偿,退还至资金池,按比例分别纳入市、区(市、县)、经开区可贷款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德阳市“科创贷”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每周向市生产力中心上报《德阳市“科创贷”放贷金额统计表》(附件6);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保险公司每季度向市生产力中心上报德阳市“科创贷”开展情况及已贷企业经营情况。第十六条对德阳市“科创贷”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1%的合作银行,市生产力中心有权暂停该银行开展“科创贷”业务,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至1%以内时,可恢复德阳市“科创贷”业务。第十七条市生产力中心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合作金融机构,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取消合作。第十八条“科创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遵守财经纪律、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资金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性补助的资格。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或担保)机构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还应收回已经发放的补贴,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对参与“科创贷”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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