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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为科学高效管理城镇排水户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效能,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德阳市城镇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不妥之处,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将对该细则进一步优化完善。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9日德阳市城镇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科学高效管理城镇排水户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效能,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修正)》等有关规定,对城镇排水户实行差异化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纳污范围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全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站)纳污范围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水、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清)水、污(废)(以下简称雨、污)水的行为。本细则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管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办理工作。第五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的各类排水户、居住小区等,应将排水接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排水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将雨水接入市政雨水系统,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系统。第六条城镇建成区内未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受开发建设条件限制,排水临时无法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需经自行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排放标准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严禁将未沉淀的污水直排城镇排水设施,严禁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直排水体。第七条排水户分类管理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八类:(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排水户。(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含施工降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卫生院、疗养院、体检中心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五)机关事业单位类(含学校),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含民办学校)等排水户。(六)汽修机洗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美容、洗涤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七)居住类,是指含商业的住宅小区、公寓、宿舍等排水户。(八)其它类,包括农贸市场、畜禽养殖、综合商业体、游泳池、屠宰场等的排水户。第八条排水户分级管理按照对排水设施影响程度和排放污染物量的情况,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次重点排水户和普通排水户。(一)重点排水户: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纳污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向市政排水系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二)次重点排水户:第(一)类排水户(工业类中产生工业排水的,或用水量大于500吨/月,或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排水户)和第(四)类排水户。(三)普通排水户:其余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主管部门根据排水户实际排水水量、水质情况,可动态将排水水质、水量异常的普通排水户纳入重点或次重点排水户管理。第九条许可办理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须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不需办理排水许可证,纯居住小区(无商业)不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第十条分级分类办理方式(一)重点排水户和次重点排水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排水许可证。主管部门现场重点核查雨、污水管网接驳市政管网情况、预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水水质情况、接驳的排水管网(主管和支管)运行情况。对按雨、污分流接驳的,预处理设施运行良好、水质检测达标、接驳的排水管网(主管和支管)运行顺畅的排水户,发放排水许可证。(二)普通排水户按照水质检测达标和“承诺制”办理排水许可证。主管部门现场重点核查雨、污水管网接驳情况、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接驳的排水支管运行情况。对按雨、污分流接驳的,预处理设施运行良好、水质检测达标、接驳的排水支管运行顺畅的排水户,发放排水许可证。(三)新增排水户由于尚未运行,无法进行水质检测并出具报告的,可提交“承诺制”等相关材料办理排水许可证。正式投产运行后,应及时补交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第十一条重点检查重点排水户和次重点排水户排水情况,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户·年),普通排水户进行随机抽查,加大对汽修机洗、餐饮类排水户的抽查频次。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污水排放问题,可安排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排水户预处理设施运行状态检查(除油污、除沉淀设施、生化池等)、排水户与市政排水管网接驳点位及支管运行状态检查、排水水质和水量检查等。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排水户污水接入雨水管网排入水体造成水体污染的、向市政排水管网超标、加压排放污水的、将大量清水(沟渠水、河水、灌溉尾水等)排入污水管网的、向排水管网排放泥浆水、腐蚀性废液及倾倒垃圾、渣土、废渣、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等废弃物的,一经发现后,将有关线索立即移交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各级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对排水管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行情况的影响。对工业企业、医疗等排水户排水行为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正常稳定运行的,其排水不得接入市政排水系统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第十四条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所需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由排水户自行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日常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统一汇总归档整理排水户有关资料,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发放给排水户的有关材料(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水接驳备案等)应建立副本(电子档图片等)。第十六条充分利用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明晰雨、污水管网定性,逐步建立覆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纳污范围雨、污水管网的平台系统,将排水户接驳市政排水管网点位数据有序录入,适时开展业务学习,保障排水户接驳有序。第十七条其余未尽事宜,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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