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企业优惠政策

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德阳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教体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市直属学校:现将《德阳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德阳市教育局2023年12月18日德阳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拓展社会各界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的途径,有效调动和激发群众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形成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群防群控、合力监督、有序参与”新格局,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是指具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意愿,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校园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食品安全志愿者代表(以下统称“监督员”)。第二条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公开向社会聘请监督员。第三条监督员热衷于公益事业,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或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第四条监督员开展的日常监督工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法进行,反映问题应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第五条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专业知识。(二)关心食品安全事业,热心监督工作,能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可胜任监督员工作。第六条监督员类别。(一)部门监督员。主要由教育、市场监管、卫健、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纳入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库统一管理。市级部门监督队伍由德阳市教育局牵头组建,统一发放监督证件(任期内有效),在全市范围内学校有序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各区(市、县)教体局牵头建立本辖区监督员队伍,在本辖区内学校开展监督工作。(二)社会监督员。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家长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构成,纳入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库统一管理。市级社会监督员由德阳市教育局牵头组建,统一发放监督证件(任期内有效),在全市范围内学校有序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各区(市、县)教体局牵头建立本辖区监督员队伍,在本辖区内学校开展监督工作。(三)学校监督员。各学校负责本校监督员队伍建设,由本校教职工代表构成,各校要选用有责任心的教职工组建学校监督队伍,在本校有序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由学校统一发放标识(任期内有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学校建立学校监督队伍。(四)学生监督员。各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幼儿园除外),学校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等学生群体组织的力量,组建学生监督队伍,在本校内有序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由学校统一发放监督标识(任期内有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学校建立学生监督队伍。第七条监督员应发挥监督、宣传、联络、信息报告等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一)参加聘任单位召集的监督员会议及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三)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协助聘任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监督检查工作。(四)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学校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以及违法违规等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事项。(五)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人员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六)密切联系群众,收集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反馈。(七)承担聘任单位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一)部门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可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前往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查时出示“监督员证”。(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集体性活动时,可邀请部门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参与。(三)部门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可自行联络组成两人以上的工作小组,在监督区域内向被检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后,出示“监督员证”,对照监督清单开展监督工作,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监督内容。市级部门监督员、社会监督员自主监督不设定区域限制,区(市、县)部门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在本辖区内学校开展监督工作,不保障工作经费。学校监督员和学生监督员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开展监督工作。(三)监督员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记录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四)监督员发现或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存在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本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第九条监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发现自己协助从事的检查工作与被检查者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需回避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二)监督员不得接受或向被检查者索取财物,不得与被检查者存在与其受聘身份不符的利益关系。(三)监督员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获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媒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和传播。(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不得私自对外发布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信息。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聘任的监督员,应加强联系,建立工作交流、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制度。(一)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部门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并听取其对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二)工作例会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召开本级聘任的监督员代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任务,听取意见和建议。(三)通报反馈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聘任的监督员反馈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情况暂未落实的,应作出解释。(四)教育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级聘任的监督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知识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五)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成绩突出的监督员可给予表彰,并加强宣传。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监督员的管理,期满后视个人能力和表现履行续聘或解聘程序。(一)监督员每届聘期2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二)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对其聘任:1.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2.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3.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的。第十二条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遇检查对象干扰或阻止,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聘任单位应依法支持其通过法律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支持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止。如发现监督员存在违反纪律的情形,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检举。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第十五条各区(市、县)教体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管理办法细则。

四川德阳产业园区

四川德阳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德阳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