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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德阳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案件举报和办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德阳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教体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在德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市直属学校:现将《德阳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案件举报和办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德阳市教育局2023年11月27日德阳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案件举报和办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德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举报投诉案件办理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德阳市教育局和各区(市、县)教育和体育局、德阳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应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途径和方式。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负责市直属学校和市管中职学校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举报电话:0838/2514722、2511120;举报邮箱:551818778@qq.com;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所属学校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举报途径以各地公布的为准。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遵循“有报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的原则。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一)学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二)学校举办的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三)校车安全隐患;(四)属于教育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案件。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应当实名,举报方式不受限制。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举报人应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第七条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第八条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指定的专人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当详细填写《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来访举报的,应指派专人接待;对电话举报的,应指派专人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书面举报的,应做好登记并后附原件。第九条安全生产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三)依法应当经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四)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举报投诉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条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员应做到态度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规范,处事认真严谨。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第十一条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审核予以受理的案件,根据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业务科室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举报事项发生地的县级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第十二条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三条接受转办指令的业务科室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接受转办指令的业务科室负责举报的信息核实和反馈,经核实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经核实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第十四条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第十五条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应当及时将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统计工作。第十六条接受转办指令的业务科室在办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第十七条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和有关内容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与投诉、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本制度关于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办理的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德阳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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