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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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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巴中市、达州市、广安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授权采用BOT模式建设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巴府〔2020〕2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建设。二、授权巴中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达州市、广安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三、巴中市、达州市、广安市人民政府作为镇巴(川陕界)至广安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有关工作。项目建设可视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分段组织实施。四、交通运输厅应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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