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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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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广安市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9月15日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市长:王建军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广安市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安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按国务院和四川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经过证明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第四条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实施细则,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等。评奖及评审专家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承担。第六条经过一年以上实践检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一)市内首创;(二)在理论、实践方面具有先进性;(三)取得了显著成效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在全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四)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第七条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支付。第八条市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一)市级以上单位(含市级)及该单位所属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二)各区市县所属单位和该单位所属个人,按隶属关系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单位和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由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第九条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评审专家组织初评,市政府批准。通过初评的成果,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定。第十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一条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考核档案,并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二条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纪律责任。第十四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安地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广署发[1998]82)同时废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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