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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8日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更好地平抑市场价格,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2〕2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解缴(一)《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区、市)政府征收、使用、管理”,其中市政府负责市本级(包括广安区、广安经开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其余市县政府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二)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一并代征,收缴后及时全额缴入同级金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103类01款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其中广安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级金库。(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开征时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起征点与税收征收范围和起征点一致。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进行缴纳。征收时间从2012年10月1日起。(四)价格调节基金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应减免价格调节基金;市政府决定减免的,以市政府相关文件为依据予以减免价格调节基金。(五)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与缴纳税金一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者每月纳税申报时一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者按规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一)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1.因供求失调或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调控的价格补贴;2.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3.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4.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和农贸市场建设补贴;5.政府确定的其他价格调控项目。(二)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方式。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方式分为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的,不得重复安排。(三)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报批程序。1.因供求失调或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调控的价格补贴、补助,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依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1〕81号)精神,启动联动机制后对低收入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重要商品储备、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和农贸市场建设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价格调控项目的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实行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报批:(1)项目和用款申请。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单位向所属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2)项目评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和用款计划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3)用款审批。项目所属地人民政府对申请项目和用款方案进行审批,财政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拨付实施。4.广安区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实施价格调控的,由广安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实施。三、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包括广安区、广安经济开发区)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余市县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二)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市、县(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等日常事务管理;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的解缴入库、预算执行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市)地税部门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入库工作,并按月向价格主管部门反馈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市、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情况、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市、县(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实施行政监察。(三)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方式。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公开。1.分级征管使用。市本级(包括广安区、广安经开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负责市本级价格调控;其余市县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本辖区的价格调控。2.预算管理和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用款项目计划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商财政部门纳入资金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文件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用于项目(单位)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预算追加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附则(一)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税务部门的代征手续费按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入库额的4%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改善征收条件、日常检查、催缴入库、宣传、表彰奖励、培训及会议等支出。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日常检查、宣传、培训及相关会议等必需支出。(二)法律责任。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擅自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不按《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除依法追缴全部欠款外,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以罚款。(三)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税部门负责解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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