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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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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和《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广安人办〔2012〕93号)要求,现就全市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本文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等,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一)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三)文件名称。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四)内容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五)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以下几项程序。1.立项。市、县(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计划制度。市、县(区、市)政府根据本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政府安排,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及早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起草。市、县(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一个或几个工作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职权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起草。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其组织起草工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3.可行性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4.征求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意见。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5合法性审查。市、县(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6.审定。市、县(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提交政府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报请审查的请示;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建议;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市、县(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常务会议或单位办公会议报告。7.公布。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事后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应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未经备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一)备案审查机关。市、县(区、市)人大常委会,市、县(区、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为备案审查机关。市、县(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市、县(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承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区、市)法制办负责县(区、市)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下一级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二)备案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报请备案报告,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1.市、县(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10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2.市、县(区、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15日内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4.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在15日内报送备案。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要求,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几项制度。(一)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一般性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二)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制定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修订后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依法适时、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三)施行时间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四)“三统一”制度。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目录。各区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可参照执行。1.统一登记。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后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经备案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2.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的汉语拼音缩写;第二部分为年份;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三个部分之间用“—”连接。3.统一公布。政府法制部门每季度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已备案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五)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制定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结果经制定机关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法制统一、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要求,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市、县(区、市)政府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加强指导检查,不断提升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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