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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4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发〔2014〕3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的通知》(川办发〔2007〕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精神,不断优化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环境,现将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以保障农村居民“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为宗旨,紧紧围绕“服务新农村,促进产业化”总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以人为本、方便安全,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工作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建立衔接顺畅、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努力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服务。力争到2016年,实现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建制村通班车率达到93%,100%的中心镇建成客运站、候车亭或招呼站;三年内完成以中心场镇为核心的58个农村客运片区建设(其中2014年完成20个);距县城区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行率达到35%以上,符合条件的镇村片区范围实行公交化运行。二、工作举措(一)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一是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各地在修建、改造农村公路中,要坚持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开通农村客运的条件。凡开通农村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5m以上,路面宽度应在4.5m以上,有足够的错车道;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和6米以上高路堤均要按标准安装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撞墙、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二是完善客运站场布局。坚持路、站(亭)、运一体化发展,根据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的客观条件和需求特点规划建设标准适宜的乡镇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在城乡公路干道沿线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沿途招呼站,并配套完善候车亭、站牌等设施。三是强化农村公路管养。要按照“县道公路县养、乡道公路乡镇养护、村道公路村委会养护”原则和“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将农村公路管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确保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彻底改变“晴通雨阻”等通车不正常的现象。(二)创新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各地要采取新辟、改线、延伸现有农村客运班线等办法,不断扩大农村客运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建制村通班车率。改革农村客运线路管理方式,稳步推广农村客运片区经营模式,探索开行隔日班、周班、节日或赶集班等固定或者非固定的班次。大力支持城镇化水平和居民出行密度较高的地区持续推进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行,推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对实行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线路,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客流情况调整班次和运力。支持“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分阶段在镇域内发展“镇村公交”。(三)健全农村客运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客运扶持力度,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广度和服务水平,确保农村客运“开得起、有效益、留得住”。要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切实增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1.补贴范围。镇村一级农村(片区)客运经营者,即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行政村(社)之间、行政村(社)与行政村(社)之间的客运班线经营车辆。上述起讫点中的乡(镇)不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2.补贴项目及标准。(1)车辆购置综合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每年(2014年—2016年)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凡新购置并投入营运的农村客车,其购置费用、GPRS安装费用、保险费用,市财政按3万元/辆定额补助,区市县(含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财政单车补助额不得低于市上标准。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每年按实际新投放的车辆数向市、县两级政府申报,财政统一核拨,补助资金统一划转到区市县交通运输局账户,区市县(含园区)交通运输局按年度统筹安排,陆续补贴到经营者。第三年应当兑付的补助资金以保证金的形式存放在区市县交通运输局,待车辆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内由经营者向区市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拨付。(2)营运座位补贴。新购置并投入营运的农村客车,由区市县(含园区)财政按每月每座25元的标准补助实际经营者。此项补贴按车辆实际经营期限实施,每年由区市县交通运输局按实际经营的农村客运车辆数量向区市县(含园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直接兑付到经营者。(3)管理经费补助。县级财政应按1000元/年/车的标准和实际发展的农村客运车辆数量补助客运企业,支持企业加强对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4)对建成的农村客运站(港湾式、招呼站等),县级财政可按照1000至1500元/个/年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管理。3.补贴对象。按照“谁经营、谁受益”和“谁管理、谁受益”原则,购车综合补贴和营运座位补贴直接补助到具体从事农村客运经营、承担实际经营风险的经营者,管理费和站点维护费用分别补助到客运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运输企业全额购置车辆并交由驾驶员承包经营的,车辆经营期内除适当收取250至300元/月的管理费外(企业根据淡旺季情况适当调整收取标准,但最高不超过300元),不得收取所谓承包经营费、车辆折旧费、经营利润分成等任何费用。4.补贴时限。车辆购置综合补贴执行时限为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此三年内投放的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补贴和管理经费补助按实际经营期限实施。2013年12月31日前各地发展的在营农村客运车辆的补贴政策,由区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四)深化非法客运市场整治。坚持“一牵头,三联动”和“政府领导、公安主抓、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依法治理”的打非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和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加快农村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严厉查处农村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班次经营,途中转客倒客等违规行为,开展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凡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农村客运企业和擅自停运、罢运的车辆,不得享受年度相关政府性补贴。(五)严格农村客运开行条件评估。区市县政府成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公安、国土、监察、运管以及乡镇参加的农村公路客运安全通行条件综合检查评估机构,具体负责检查评估工作。农村公路所在乡镇或拟开行农村客运的企业向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统一组织综合检查评估机构对申报的农村道路进行综合检查评估。经过检查评估且符合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由乡镇政府向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开通农村客运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检查评估应做到成熟一条,验收一条,开通一条,不能随意降低标准,以确保农村客运安全。三、工作要求(一)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民生工程。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客运发展、农村客运安全监管、乡村道路整治和安保设施设置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晰责任,确保这项民生工程落实到位。市、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全方位支持农村客运的发展。(二)强化宣传,逗硬奖惩。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为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把农村客运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纳入对乡镇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要层层签订农村客运发展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逗硬奖惩,确保取得明显成效。(三)注重监管,确保安全。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农村客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职业道德、服务标准的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客运企业要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和车辆技术状况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车辆例检制度,确保行车安全,推动农村客运持续、稳定、安全发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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