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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函〔2014〕9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将原《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127号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是我省审计法治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进入新的时期,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方式方法,规范了审计程序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对象的权利、义务,健全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加强管理,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审计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努力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条例》,尤其要向被审计对象宣传《条例》精神,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努力营造宣传贯彻《条例》、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二、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和核心要求(一)严格执行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前置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等三大园区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照《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一定额度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二)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重点。市、县审计机关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面审计监督,并重点审计下列事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建设项目绩效情况;法律、法规规定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三)科学把握审计方式和时限要求。对具备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要及时组织实施审计,一般情况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市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区市县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市、县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实施跟踪审计。(四)妥善处理审计实施困难的项目。对审计证据不能取得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签名或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对复杂工程项目的建设相关单位配合审计不力的,在临近三个月的审计期限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限时到场配合审计;对不愿主动配合、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中止项目审计,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拨付剩余工程价款、将该项目的施工企业纳入本级建设领域准入限制的负面清单管理。(五)切实履行配合义务和责任。发改、经信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本,将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和审前按照合同价款留取一定比例工程款纳入要约条款;并将制定和调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对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以审计机关的审定金额向项目相关单位拨付相应的工程款项,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同时要将政府投资审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项目业主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从可研到项目结束的所有相关建设资料,对拟报送审计的项目资料进行初核初审,严格按照《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完备变更签证手续,召集和督促项目建设所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审计。(六)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全市审计机关必须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要面向全国公开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建立投资审计中介备选库;在中介备选库中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体的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对中介备选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规范、行业标准和执业操守等要求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制度。(七)依法处理投资审计发现的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骗取项目资金的,各级审计机关应及时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追回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要责令予以追回。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涉及工程价款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参与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隐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虚假审计结果,审计机关要坚决、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理,并在区域内的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服务禁入制度。(八)认真落实投资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及时反映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建立审计整改检查制度促进审计决定执行到位。同时要牵头做好本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的相关工作。三、着力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一)规范项目接件管理。市、县审计机关要建立政府投资送审项目接件管理制度,对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应作好台账登记,及时组织力量,依序安排审计。对资料不全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负责组织补充完善,待资料齐备后方可送审。(二)严查审计违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索贿受贿、隐瞒违法事实、泄露秘密,对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与被审计或监管对象串通舞弊,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7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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