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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委农工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扶贫移民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扶贫移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农村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农村贫困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和从整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跨越的总体要求,把扶贫解困作为推进新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把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问题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优先解决好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实现全市农民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保证住有所居;坚持扶危济困,确保精准到户;坚持因地制宜,租购新建并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三)目标任务。先难后易,分类实施,在确保经济、实用、安全的前提下,到2015年,建设廉租房4000套以上,解决20%以上贫困户住房问题;到2017年,建设廉租房1.18万套以上,解决60%以上贫困户住房问题;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解决全部贫困户住房问题。二、保障对象及标准通过农村D级危房改造、移民搬迁扶贫、灾后恢复重建等政府项目资金补助扶持后,仍无能力自建住房的,通过农村廉租房的形式给予保障。对有能力自建住房的农村贫困户,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整合项目资金、贴息贷款、组织社会支持等办法帮助其自建永久性住房。廉租房的面积根据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保障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一般按照人均13—18平方米标准执行,套均达到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内,套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生活设施配套,功能齐全。三、保障方式(一)优先使用国有和集体闲置房源。对产权属于村集体的保管室等闲置房屋,且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要直接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居住;对产权属于国有的闲置村小学校舍、搬迁后闲置的企业厂房,且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由地方政府按农村廉租房标准租给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居住。(二)协商租赁或回购农民闲置房屋。对进城购房不再回农村居住的农户闲置住房,通过协商租赁或回购等方式用于农村廉租房;对住房质量较好又到规划的新村聚居点建新房的农户住房,通过宅基地置换、住房回购的方式由村集体回购,用于农村廉租房。对租赁和回购农民闲置房屋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等方式解决。(三)新建廉租房。对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解决农村廉租房来源的,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在重点镇、中心村、聚居点,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规划建设农村廉租房。廉租房选址必须根据农村贫困户住房需求和意愿,需定点到村的必须定点到村,不能全部集中在乡镇,有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一并纳入统一规划。四、廉租房产权归属及租金标准由政府或村集体全额出资修建或社会力量捐助修建的廉租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应收取适当租金,租金以每平方每月不超过1元为宜。对经批准整合项目使用应补助到贫困户的专项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的,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其产权由村集体和该贫困户按比例共有,应无偿供其居住。五、准入和退出(一)准入审查。农村廉租房分配按贫困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复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由无能力自建住房的贫困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人员核查,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该贫困户与村集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二)退出机制。对入住农村廉租房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保障对象的经济变化情况,按照一年一评议的办法,对贫困户的入住条件进行公开评议。入住廉租房的贫困户经济状况出现好转,有能力新建或购置住房的,动员其在一年内退出。六、资金筹措(一)积极向上争取农村廉租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廉租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将农村廉租房建设保障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列支农村廉租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三)可以从当年土地增减挂钩的土地增值收益、成片推进示范县项目、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或通过一事一议争取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农村廉租房建设。(四)依法整合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开发、扶贫异地搬迁、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移民搬迁、安置房建设等相关涉农项目资金,集中用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五)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筹集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六)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帮扶资金,除指明用途的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农村廉租房建设。七、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廉租房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农村贫困户住房情况、贫困程度等。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农村廉租房建设方式和标准,健全档案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一户一案。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建设资金。(二)抓好统筹协调。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廉租房建设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廉租房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扶贫移民和民政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摸底、审查、建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督。发展改革、以工代赈、国土资源、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责,积极参与、支持农村廉租房建设。(三)保护农民权益。各地在探索农村廉租房建设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既要研究解决好建设廉租房所占用的农户土地问题,也要预留好入住廉租房贫困户的建房宅基地,确保保障对象在经济条件改善、有自建住房能力时有地可建。(四)加强监督管理。农村廉租房建设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实行政策标准、准入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和房源情况全公开,公示审核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农村廉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准入关,加强动态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把好事做好、做实,让群众满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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