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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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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便利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完善事中事后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33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56号)要求,经四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宽进严管”要求,厘清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改进监管方式方法,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一)简政放权、激发活力。改革商事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二)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创新工商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建立“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公示制度,优化工商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全面提高商事登记及审批效率。(三)厘清职责、强化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厘清各相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实行宽进严管,推进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三、主要任务(一)坚持宽进登记,全面提升执照办理效能。进一步清理商事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建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深化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登记制另有规定外,取消其他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不将注册资本实缴或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和行业准入条件。按照中、省部署,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加大“先照后证”改革宣传力度,加强工商注册登记人员教育培训和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工商注册登记效能,确保手续齐备的市场主体能及时便捷办理营业执照。(二)坚持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抄告公示制度。1.建立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制度。(1)工商部门对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用《行政指导告知书》(附件1)书面告知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推送相关信息。(2)许可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后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经审查确不具备条件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用《行政指导告诫书》(附件2)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并将《行政指导告诫书》抄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收到反馈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3)许可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提出的许可申请,对不属于本级部门许可审批的,应按层级在本系统内部进行流转,并由初次受理的部门将最终许可结果书面告知同级工商部门。(4)加快推进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对各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提升信息抄告交换共享信息化水平。2.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市场主体自治奠定坚实基础。(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供相关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2)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也可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但要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3)企业应当自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4)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和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信息,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按规定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严重违法市场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和市场退出制度。(三)坚持方便快捷,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市场主体,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要求,对目录明列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遵循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和办理时限,优化审批许可程序,简化审批许可流程,依法便捷高效进行审批许可,及时核发审批许可文件、证件,确保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能便捷完善合法经营手续。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需要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和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高效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四)坚持严格监管,健全市场主体监管机制。1.完善市场主体监管责任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1)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既须取得有审批文件又须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查处。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依法已经取得审批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相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2)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查处。(3)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管。同时,改变监管方式,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地提供监管信息,让企业、消费者、社会公众方便获取有关信息,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对不诚信市场主体进行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行业自律作用,实现有序发展。(4)各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由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市场监管与行政处罚职责。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2.出台商事登记后续监管办法。(1)市级各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等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方案认真梳理审批许可、行业主管责任清单,参照《××局(委)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提纲)》(附件3),分行业、分项目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2)市级各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领导、组织专门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职能职责、三定方案起草后续监管办法,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送广安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各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将其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有力举措,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要建立健全商事制度改革的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等组织协调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措施保障、经费保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机制,健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模式。要按照协同监管的要求,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市场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各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的职责、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参与商事制度改革,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促进各项改革措施深入推进。(四)加强督查问责。市督查办、市工商局要依托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定期通报、重点督导、量化考核制度,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是否在时限内开展监督管理、是否按要求报送许可审批及监管信息等要适时通报。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围绕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的行业,分批选取地方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部署全面落到实处。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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