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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发〔2015〕7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广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的考核工作。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四川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立足广安实际,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经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五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基础建设。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100分制评分法,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60分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第七条考核步骤(一)目标备案。每年3月31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确定本地本年度质量工作量化目标,经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二)自我评价。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将本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等报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实地核查。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市质量工作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查资料、重点实地抽查等方式,分组对各地区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自评情况、资料审查、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考核对象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五)审核通报。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考核对象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该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考核结果为D级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依据。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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