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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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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3日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现制定本方案。一、目标和原则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集中归集、统一公示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向社会公示的涉企信息,并记录于相对应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名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归集的、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市、县工商部门及时交换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支持各地、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二、内容和方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川办函〔2016〕210号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主要指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及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的信息。(一)归集内容。1.工商部门信息归集的内容。一是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二是行政处罚信息(仅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下同);三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四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五是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检查结果等。2.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交换共享项目、内容。一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二是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监督检查信息;四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二)归集路径和方法。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格式规范,通过“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电子政务外网http://10.0.215.3:8001/gportal),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归集,可采取自动交换或手动填录数据两种方式。1.自动交换:按照数据格式规范自动汇总本系统相关信息后,集中向公示系统推送。凡选择自动交换数据方式的,应在本部门内部建立归集信息反馈与数据质量校核机制,对不符合数据格式规范被公示系统回退的信息,进行人工核查、补充、完善,确保信息交换顺畅。2.手动填录:以用户名、密码登录“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逐条录入或批量导入相关信息,并可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等。各地各相关部门登录“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的用户名、密码,由同级工商部门负责注册、下发。三、公示和时限(一)公示要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索引,关联和公示企业信息。1.各市、区市县政府(含园区管委会)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属于市内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通过公示系统关联比对、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公示;属于市外其他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公示系统交换相关信息后,由省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至相应地区工商部门,记于相关企业名下并公示。2.以市、区市县政府(含园区管委会)名义作出的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由具体承办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3.市、区市县政府(含园区管委会)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息的保密审查及内容真实性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示,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对公示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信息产生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屏蔽处理后再公示。4.各市、区市县政府(含园区管委会)部门需要公示不能记于企业名下的相关信息的,可通过公示系统部门公告栏进行公示。(二)时限要求。1.市、区市县政府(含园区管委会)工商部门每日定时将涉及的企业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供各部门共享使用。2.本部门涉企信息已经归集至省直有关部门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向“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批量推送信息,本部门做好衔接、协调工作。本部门涉企信息未归集至省直有关部门的,由本部门自行向“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推送涉企信息实现归集。3.市、区市县政府(含园区管委会)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由省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公示于企业名下。四、措施和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把抓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重点工程,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突出从业务规范上建立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履行好业务指导职责。市、区市县政府(含园区管委会)部门要明确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联络人),确保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的落实。(二)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掘利用统一归集的涉企信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实现政府市场监管效能的优化。市、区市县政府(含园区管委会)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加强跨部门监管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区市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细化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制度,充分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三)信息应用服务。要加强涉企信息公示制度宣传,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企业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四)落实相关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领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市级有关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向上汇报争取,努力推进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涉企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市、县工商部门要为归集公示涉企信息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组织同级政府部门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公示专题培训,确保涉企信息归集公示交换顺畅、及时准确、共享共用。(五)加强督查考核。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工作落实。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公示责任制度,制定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等,杜绝公示信息使用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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