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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发〔2017〕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第三条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第五条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考核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信息发布、应急处置、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对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调查。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级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评议考核方案,结合全市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确定评议考核指标和分值,报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发布。第七条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自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部门审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复核评审意见。各单位对相关指标复核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三)实地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次年1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检查组,依据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四)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和单位的复核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上旬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第八条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九条对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自评。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上旬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部门。第十条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6〕19号)同时废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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