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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规定和办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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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规定》《办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3日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办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承办”“谁审批、谁承办”“谁实施、谁承办”“谁管理、谁承办”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应当立即按下列规定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联系法制工作,下同)、秘书长、常务副市长签批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办理要求。(一)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秘书长签批意见。(二)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报常务副市长签批意见。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领导签批意见,立即转交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办理。第六条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负总责,明确直接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第七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一)研究分析案情;(二)查清案件事实;(三)拟写答辩状;(四)收集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五)草拟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不得给予律师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承办单位对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责。第八条市政府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承办单位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工作。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应诉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程序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行政应诉案件材料之日起2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提出书面审核建议意见。承办单位对审核建议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一条行政应诉答辩状、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承办单位立即按程序送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对有异议的审核建议意见明确是否采纳。第十二条行政应诉答辩状、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查后,由承办单位立即报常务副市长签发。第十三条行政应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应当报市长签发。(一)案情重大、复杂;(二)案件原告、上诉人或申诉人在30人以上的;(三)人民法院可能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四)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第十四条答辩状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将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授权委托书、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人民法院。第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上诉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要求及时报送审签,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理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领导签批意见,立即转交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办理。第十七条市政府决定承办单位负责人受委托出庭应诉,其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以同时委托1名工作人员、律师或者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和法律顾问出庭。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制作市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说明,送人民法院。第十八条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熟悉案情,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按规定委托其他人员出庭应诉。第十九条出庭应诉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二)着装整洁,举止得体;(三)语言规范,用语文明;第二十条在庭审中,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全面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法律法规依据的准确性及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应当负责庭审陈述、答辩。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依法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书面告知函,送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要求原告、上诉人或申诉人撤诉。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司法建议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要求,及时报送审签,送承办单位办理。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提出建议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一)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依法提出上诉建议意见;(二)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调解书,提出依法履行建议意见;(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申诉建议意见。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按程序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查后,报常务副市长批示。承办单位应当将司法建议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审签后及时送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对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应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完善制度机制,规范行政行为。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第二十八条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查清败诉责任,按规定追究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简化审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承办”“谁审批、谁承办”“谁实施、谁承办”“谁管理、谁承办”的原则,确定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单位。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收到省政府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立即送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联系法制工作,下同)、秘书长签批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领导签批意见,立即转交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办理。第四条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总责,确定案件办理直接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第五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一)研究分析案情;(二)查清案件事实;(三)收集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拟写行政复议答复书。承办单位应当对事实、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交办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拟写行政复议答复书和收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程序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之日起2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或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意见。承办单位对修改建议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第八条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承办单位立即送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对有异议的审核建议意见明确是否采纳。第九条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审查后,由承办单位立即报常务副市长签发。第十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报市长签发。(一)案情重大、复杂;(二)申请人在30人以上;(三)复议机关可能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四)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答复书经签发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省政府。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与省法制办的沟通,根据案件需要和领导要求,负责向省政府法制办汇报的联系工作,承办单位负责汇报工作。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收到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及时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签,报常务副市长批示。对作出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明确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对有本规定第十条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按程序报市长批示。行政复议决定书签批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立即转交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办理。第十四条承办单位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除作出维持决定的以外,应当立即组织研究,依法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决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事项。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照本规定程序签发,报送省政府。第十七条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被省政府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按规定追究原行政行为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办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第十九条申请人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政府要求市政府进行答复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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