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发〔2017〕7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经五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广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着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盐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4号)、《中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做好省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川编发〔2017〕60号)、《中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盐业相关管理职责的通知》(川编发〔2017〕70号)、《中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盐业相关管理职责的通知》(川编发〔2017〕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等21市(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复函》(川办函〔2017〕200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为基础,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调整食盐监管职能,落实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盐业监管新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食盐行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二、职能调整(一)参照《中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盐业相关管理职责的通知》(川编发〔2017〕71号)精神,将盐业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等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全市盐业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产业政策。(二)参照《中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盐业相关管理职责的通知》(川编发〔2017〕70号)精神,将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生产、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全链条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与监督执法。(三)全市盐业主管机构和监管执法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撤销市盐政市场稽查处和各区市县盐政市场稽查所。三、主要职责(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盐业政策、法规规章;2.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盐行业发展规划;3.指导和推动盐行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4.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级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5.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及高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6.负责推动市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7.指导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盐产品;8.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工作,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9.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10.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分析,监测盐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广安经开区经发局、枣山园区科工局、协兴园区经发局负责本园区盐业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11.指导区市县、园区开展盐业行业管理工作;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全市盐业行业管理的其他事项。(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起草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2.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3.组织指导全市食盐生产、经营、消费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食盐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工作;4.组织指导全市食盐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和责任约谈工作,指导食盐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5.建立问题食盐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6.组织开展食盐安全性评价和风险监测,负责食盐安全风险排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7.负责食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8.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9.配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进食盐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10.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11.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负责组织查处食盐安全较大违法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地方食盐稽查执法工作,协调督办跨地区重大违法案件,受理食盐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2.指导区市县、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园区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四、机构编制根据《四川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川办发〔2017〕54号)和《中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做好省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川编发〔2017〕60号)要求,市本级及区市县要增设相应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五、现有执法人员分流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4号)和《中共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做好省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川编发〔2017〕60号)文件要求,对现有盐业执法人员采取“考调招录一批、离岗待退一批、培训转岗一批、协商解除合同一批”的方式进行分流安置。(一)考调招录一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依据省上设定的招考条件和统一安排,根据本人自愿,按照市和区市县分级考录的原则,从原盐业系统从事划转职责工作且符合报考条件人员中择优考录一批。(二)原盐业系统从事划转职责工作除考调招录外的其余执法人员的分流安置,由广安盐业分公司根据川办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按照“离岗待退一批、培训转岗一批、协商解除合同一批”的方式进行分流安置。广安盐业分公司要依法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人员分流安置经费等政策,待省上具体办法出台后遵照执行。六、落实经费保障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到位前,全市盐业系统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市财政在往年解决盐政稽查专项经费基础上适度增长安排资金作为盐政执法人员经费和执法费用补贴。具体由市盐政处提出方案、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审定。改革到位后,全市盐业监管及执法工作经费按新体制分级予以保障。七、组织实施(一)成立广安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市委维稳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盐政处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二)切实做好过渡期盐业监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把握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时间节点,切实保障盐业监管的连续性,确保全市盐业市场稳定运行。2017年12月31日前,市及区市县职能移交要全面到位,实现政企分离。职能职责、人员到位及监管工作交接前,由市盐政处继续行使盐业监管职责;职能职责、人员到位及监管工作交接后,按新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执法主体行使盐业监管职能负责,确保监管不脱节、不断档。过渡期内出现重大盐业监管安全事故的,直接取消相关人员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市县按此要求落实。(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改革进程平稳。广安盐业分公司及市盐政处是改革工作的主体,也是稳定工作的主体,一定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确定专门领导、专门班子负责改革稳定工作。要加大对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正确解读相关政策,积极疏通职工心理,促进改革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同时,市盐政处要对盐业体制改革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及时编制《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报相关部门备案,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