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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广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广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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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广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广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6日广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等信息;(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三)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裁量基准制度规定;(四)执法程序,包括法定程序、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五)市场监管日常检查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六)检查结果和行政执法结果;(七)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八)监督方式,包括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九)行政机关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等信息。第八条行政执法公示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行政机关发现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申请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及时更新公示相关信息:(一)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第十一条对不按照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追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既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类别、阶段、场所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提交的材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证、执法决定履行等。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包括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以及可能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进行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全程、实时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和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的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谈话、听证、集体讨论等材料应当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文字记录内容有删改的,应当签字确认。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采用音像记录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说明行政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结束时,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意见建议,确保音像记录连续、完整。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归档和保存。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入卷归档;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规定保存。第十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级行政机关负责部署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二)组织细化各项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的操作流程、方法、具体记录内容和方式;(三)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全过程记录工作,建立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四)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以及其他设备;(五)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确保熟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设备;(六)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与使用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指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的设备、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第十四条对不按照规定开展全过程记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追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本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执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确定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机构或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第四条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较高法治素养、较强综合能力,精通本部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悉公共行政法律知识。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条法制审核重点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罚没收入等的计算是否正确,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是否规范;(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事实、证据等负责。第八条法制机构人员应当参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提出明确意见,并如实记录。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依法、独立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法制机构对不合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合法意见,或者对未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合法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干预法制审核记录制度,明确记录干预法制审核情况。第十条法制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对不合法、不适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第十二条法制机构依法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采纳。未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有充分明确的理由,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给予法制机构必要的、合理的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法制审核记录台账,如实记录法制机构人员参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情况,法制审核情况,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责令纠正等情况。第十五条建立法制审核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第十六条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不受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不得因法制机构未对不合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合法意见,或者未对没有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合法意见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对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决策者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对通过法制审核或者采纳法制审核意见,但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或证据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责令纠正,依法依规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九条法制审核人员在审核中存在重大过错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责令纠正,依法依规追究法制审核人员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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