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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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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广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一)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第五条以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前款所列行政机关不得仅委托工作人员、律师出庭应诉。第六条以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社会关注度高(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负责法治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七条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庭应诉。(二)市人民政府应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请示作出的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请示单位为两个或以上的,牵头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三)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四)起诉市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负责实施该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五)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市人民政府负责法治工作部门、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共同出庭应诉。(六)对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市人民政府负责法治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八条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通报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对不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扣减绩效目标考核分数;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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