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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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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非林地上的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凭证采伐。第三条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林木采伐、更新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林木采伐坚持限额管理,实行分类控制。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基本农田上的林木外,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林业用地上的经济林木均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五条各区市县森林采伐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采伐限额逐级一次性下达,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集体、个人林木采伐应当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落实到乡镇、村组。第六条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限额管理,国家下达的各类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严禁对天然林、人工防护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木进行商品性采伐。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计划期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指标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林木采伐限额。因应急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超年度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应当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采伐设计管理第八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自有林木,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性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采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和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第九条采伐作业设计应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现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林分特点、立地条件和经营措施类型区划作业小班,标明四至,实测面积。要准确说明采伐作业地块坐落、权属、林班、小班、林种、树种、四至以及采伐对象面积、蓄积、出材率、作业方式、更新树种等因子。第十条对森林主伐、更新采伐、皆伐改造等采伐作业设计采用标准地法。面积小于(含)0.1公顷的实行全林每木检尺。第四章发证审批管理第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明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资料:(一)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上,下同)的,提交成片林木采伐申请、伐区调查设计报告。(二)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或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下同)的,提交零星采伐申请,载明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等内容。申请联户或联合采伐的,可以合并采伐作业设计报告。第十二条林农自有林木采伐原则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林业站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乡镇林业站对林农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第十三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禁止跨年度发证和使用。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四至,禁止多地一证。第十四条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发放和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建立并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存根回收和核发责任制度。第十五条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当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采伐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第十六条林木采伐审批和采伐证的核发,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天保工程区单位基本建设用材采伐天然林,以及因占用征收林地、灾害木清理、森林抚育等特殊原因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需要追加采伐限额的单项采伐;国有特种用途林的采伐;采伐因死亡危及安全的古树名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等;(二)市州(含扩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林场(所、站)、其他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国有林木采伐;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木采伐;天然林、防护林、非国有的特种用途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5公顷以上的受灾(含病害、火灾、自然灾害)林木采伐;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含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占用征收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属国有林场(所、站)、林业企业,以及其他县属企事业单位等经营管理的国有林木;集体与个人(含各种非国有经济组织)所属的林木;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材采伐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占用征收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下及受灾(含病害、火灾、自然灾害)林木5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第十七条林权共有的,按协议或林权的主要组成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林木转让后需要采伐的,按转让后的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申请联户或联合采伐的,以主要申请人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主要申请人负责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委托协议书等相关资料。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仍有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生效的林权证明,审核发放采伐证。第十八条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第十九条征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用地,下同),确需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和核发采伐证。第二十条受灾林木采伐审批按照《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受灾林木采伐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调查设计文件,含受灾调查报告、采伐作业设计。(三)采伐林木的林权证书。(四)国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集体、个人身份证明。非国有受灾林木采伐面积0.1公顷或5立方米以下,可只提供第(一)、(三)、(四)项申请材料,但需在申请报告中注明采伐树种名称、株数和分树种采伐活立木蓄积情况。第二十一条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采集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集许可证,凭采集许可证采集。第二十二条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一级保护树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二级保护树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三级保护树木,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证、采集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第二十三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采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救的单位须在采伐结束后30日内将采伐情况书面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采伐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调查设计报告和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并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采伐面积、蓄积和出材量其中任何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采伐单位、个人应当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应当报经发放采伐证的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应当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第二十六条采伐作业实行林主自我监管制度,采伐单位、个人要对所采伐的林木加强监管并落实自我监管责任,不能突破采伐证和作业设计批准采伐的内容;采伐后更新造林实行林主承诺制度,采伐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切实加强新造林日常管护,确保造林成效。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采伐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对申请人采伐及更新造林质量进行抽查检查。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对抽查检查结果负责并如实填写检查结论,发现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违法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对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采伐作业设计、现地调查核实中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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