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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发〔2020〕34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激发全面创新活力,示范带动各领域高质量发展,增强我市质量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安市质量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广安市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原则,评选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宁缺毋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扬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广安市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广安市质量奖(组织、个人)和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每次评选、表扬广安市质量奖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0个(含组织和个人)。第五条广安市质量奖相关的评选、表扬、宣传等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评选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广安市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章评选组织第七条为确保广安市质量奖评选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广安市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下设秘书组和监督组。秘书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第八条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成员由秘书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由秘书组另行制定。第九条监督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委特约监察员、质量专家、律师等3—5名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组成。第十条评委会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广安市质量奖评选工作,研究决定评选工作重大事项;(二)审定广安市质量奖评选标准、评选细则、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三)审议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拟获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第十一条秘书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广安市质量奖评选标准、评选细则、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三)制定评审计划,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四)负责广安市质量奖评选异议处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诚信守法、社会责任等情况;(五)向评委会提交评选结果,报告广安市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六)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监督组主要职责:(一)监督广安市质量奖申报、评选和异议处理等;(二)调查、核实和处理评选中投诉举报等。第十三条秘书组根据评审需要,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由质量专家、学者等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主要职责:(一)开展资料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名单;(二)制定现场评审实施方案,实施现场评审;(三)向秘书组报告综合评审结果和建议名单。第十四条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秘书组也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三)具备满足广安市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第三章申报条件与评选标准第十五条申报广安市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二)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近3年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三)质量工作成效显著,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六)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纪、违法行为。第十六条申报广安市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广安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广安市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第十八条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的组织和个人申报广安市质量奖。第十九条广安市质量奖评选以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为主要依据,结合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作为评选标准。第四章申报与评选程序第二十条发布公告。广安市质量奖评选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评委会面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一条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自愿向所在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园区分局递交申报材料,中省驻市企业及市属企业、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递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二条资格及资料初审。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园区分局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经所在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秘书组。秘书组对中省驻市企业及市属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第二十三条征求意见。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受理名单,并书面告知。第二十四条资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评选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的组织和个人,秘书组应书面告知。第二十五条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现场评审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接受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就质量管理及技术创新等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打分。第二十六条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报告,产生广安市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提交秘书组。第二十七条结果审议。秘书组汇总评审结果,将获奖建议名单、综合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审议确定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第二十八条公示审定。评委会面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为10日。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第二十九条对获得广安市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纳入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培育对象重点培育。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监督组对广安市质量奖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广安市质量奖评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组投诉举报。监督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十二条参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提出回避建议。第三十三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选、评审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监督组举报。第三十四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评审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三十五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广安市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广安市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予以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协助申报组织或个人获取广安市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受理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有关人员在参与广安市质量奖评选、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选、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获奖组织或个人在对外宣传中使用获奖名称,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包装、装潢上标注获奖名称。第三十九条广安市质量奖获奖组织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秘书组重新组织评审或补充审查。第四十条广安市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并公开通报。(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二)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方面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第六章异议处理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广安市质量奖评选、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秘书组提出。第四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四十三条秘书组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第四十四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及申报材料接受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第四十五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秘书组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申报材料的审核单位及相应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广安府发〔2015〕36号)同时废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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