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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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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市全体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奋勇争先,积极备战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四运会),努力推动体育强市建设,根据《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体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6号)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参加省十四运会有功人员和单位,按照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市、县两级予以奖励。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省十四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有功人员。第四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省十四运会上所作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第二章运动员(队)的奖励第五条对获得单项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每获得金牌1枚,奖励4万元;每获得银牌1枚,奖励1.5万元;每获得铜牌1枚,奖励1万元;每获得第4名,奖励5000元;每获得第5名,奖励4000元;每获得第6名,奖励3000元;每获得第7名,奖励2000元;每获得第8名,奖励1000元;打破省纪录的,奖励4万元(同一单项多次破纪录不重复计算)。第六条对获得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曲棍球4个项目,下同)前12名的运动队,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分配到队员):获得第1名,奖励16万元;获得第2名,奖励8万元;获得第3名,奖励5万元;获得第4名,奖励3万元;获得第5名,奖励2万元;获得第6名,奖励1万元;获得第7名,奖励8000元;获得第8名,奖励6000元;获得第9名至第12名,奖励5000元。第七条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优秀运动员,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单项运动员,奖励5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队内每名运动员奖励200元。第三章教练组(员)的奖励第八条对带领运动员在单项项目或集体项目中获得名次、表现优秀的教练组(员),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带领运动员在单项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组(员),按所带运动员获得奖金标准同等奖励;对带领运动队在集体项目中获得前12名的教练组(员),按所带运动队获得奖金标准同等奖励;对所带运动员打破省纪录的教练组(员),按运动员破纪录奖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第九条对参加省十四运会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队)的原基层教练员(基础训练一年以上),市财政按运动员(队)获得奖金的5%给予奖励。第四章人才输送奖励第十条在省十五运会开始前,对正式入选省队、国家队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正式入选省队的运动员,奖励2万元(市、县级各1万元);正式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奖励4万元(市、县级各2万元);第十一条在省十五运会开始前,对培养运动员正式输送省队、国家队的教练组(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正式输送每1名运动员到省队的教练组(员),奖励2万元(市、县级各1万元);对正式输送每1名运动员到国家队的教练组(员),奖励4万元(市、县级各2万元)。第十二条对正式入选省队、国家队的运动员的原基层教练员(基础训练一年以上),市财政按直接输送教练组(员)获得奖金的5%给予奖励。第五章其他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第十三条对成绩突出的训练单位工作团队,市财政按该单位的运动员获得奖金的5%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对参加省十四运会为我市争得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第十五条承担我市参加省十四运会项目布局并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单位,市政府颁发贡献奖。第十六条对超额完成金牌数任务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市财政按每超1枚金牌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六章奖励程序第十七条对在省十四运会中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的确定办法,按相关项目竞赛规程规定和成绩册执行。第十八条对在省十四运会中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凡代表广安市参加省十四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由各运动队、相关学校上报名单,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确认后,各县(市、区)、园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参加训练需要的原则安排入学,该学生运动员享受统招生待遇升学就读。第二十条参加省十四运会获得前3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考核招聘到传统体育项目学校或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的事业单位;对具有体育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二级及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民族传统体育、社会体育工作的运动员,可采取先专业考试,再公共科目考试的综合淘汰方式招聘为体育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对所带运动员参加省十四运会获得单项冠军或集体项目前4名的教练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优先评审职称和晋升岗位;非财政供养人员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部门考核招聘为体育教学、训练、科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在省十四运会中获得市政府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以及先进集体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第二十三条在省十四运会中获得市政府表扬的事业单位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晋级。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措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安市人民政府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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