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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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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第一条前言为科学防治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含广安区、前锋区和广安经开区的6个街道、8个镇、11个乡,面积约611.5平方公里。本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本方案适用时限为:2024—2028年。第三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无0类区。(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共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4个,总面积5.405平方公里。(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共划分2类声环境功能区17个,总面积41.434平方公里。说明:根据近期规划和卫星地图现状,上一版区划中的1类区翠屏公园景区、部分协兴园区区域纳入17号区块,整体计算用地情况,并按照规划划入2类区。上一版区划中的1类区神龙山景区纳入10号区块,1类区紫云台区域纳入14号地块,整体计算用地情况,并划入2类区。(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方案共划分3类声环境功能区7个,总面积18.188平方公里。(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等两种类型。1.4a类声环境功能区。(1)道路交通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距离确定方法如下:若4a类功能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功能区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2)将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若4a类功能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3)道路交通服务区域、港口: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用地红线范围内区域。2.4b类声环境功能区(1)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将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若4b类功能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米。(2)铁路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铁路场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用地红线范围内区域。3.本方案中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铁路交通用地边界、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道路交通服务区域、港口和铁路交通服务区域边界以用地红线范围为准。4.本方案实施以后,新(改、扩)建的未列入本方案的交通干线及交通附属设施,未建成前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管理,建成后实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5.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6.乡村声环境功能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执行。第四条划分方案实施要求(一)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种类型,声环境功能区定义见标准,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标准。(二)执行本方案的适用区域,可详见《广安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地图》,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三)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修订后,本方案做相应调整修订。(四)本方案由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五)本方案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印发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58号)同时废止。规划区域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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