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发〔2024〕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各单位)。第三条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或者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七)罚没或者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资产;(八)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第五条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六条市级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七条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第九条市级各单位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房产、地产处置。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后审批;评估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因安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国有房屋,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其中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拆除国有房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二)车辆处置。公务用车处置,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三)股权、债权处置。原值和评估价值均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原值和评估价值之一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四)一般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市级各单位正常报废(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处置,经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现场核实,共同在资产报废现场查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由主管部门批复,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主管部门本级机关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正常报废处置,经相关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现场核实,共同在资产报废现场查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由市财政局批复。其他方式(含非正常报废)处置,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原值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五)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值100万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市级各单位采取损失核销方式处置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市级各单位涉及损失核销的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共同审批;主管部门本级机关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涉及损失核销的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损失核销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一条除一般资产正常报废外,上述资产评估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处置事项,按照《广安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1个预算年度内只能处置1次。市级各单位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时,原则上处置资产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净值1万元及以上的应经本单位党委(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市级各单位可在此限额基础上自行完善相关内控制度。第十二条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完善处置程序。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市级各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各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六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确需无偿划转的,限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市级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二)市级各单位不得自行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确需划转的,应当按以下程序执行:1.市级无偿划转至中央、省级、其他市(州)的,市级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需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2.市级无偿划转至县级及以下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级各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市级各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三)其他相关材料。第二节对外捐赠第十八条对外捐赠是指市级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市级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十九条市级各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三)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应当有受赠方签字(盖章)确认。第三节转让第二十一条转让是指市级各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市级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二十二条市级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为评估结果90%及以上的,由市级各单位内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认后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三条市级各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其他相关材料。第四节置换第二十四条置换是指市级各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补差价不超过置换资产净值的5%)。资产置换,应当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市级各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五节报废第二十六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市级各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第二十七条市级各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六节损失核销第二十八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市级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市级各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五)对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需提供责任追究处理相关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市级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三十一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三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市级研究开发机构、广安职业技术学院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市级研究开发机构、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统筹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市级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六)恶意拆分资产,规避处置程序;(七)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意见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以及市级各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市级各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市级各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市级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1〕61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