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发〔2014〕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积极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认真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经营性和公益性综合服务功能有效融合,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赋予供销合作社新使命。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是活跃农村流通,扩大国内需求的需要;是推进美丽幸福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新形势下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服务和组织创新,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系农民和联结城乡市场的纽带作用。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成以重要农资商品、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为重点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健全,经济实力增强,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二、加快供销合作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一)推进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尽快形成以配送公司为龙头、直营店为骨干、加盟店为补充的县、乡、村全覆盖的农村现代日用品连锁经营体系。(二)推进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型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业务,建立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加强“庄稼医院”建设,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贴息制度,应加大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贴息或补贴的支持力度。(三)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大力发展“农超”对接,推动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培育农产品经营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加快完善冷藏、仓储、运输、零售终端设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搭建农产品交易平台。(四)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着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城乡环境治理,鼓励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发挥传统优势,推广再生资源回收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加快建设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合理布局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构建符合环保要求,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一体化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五)规范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资源优势,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生产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及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支持的项目资金可按规定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规范运行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六)扎实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项目和资金,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社),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相应综合服务。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这一平台,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七)探索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试点工作。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切实缓解供销合作社企业融资困难,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给予优先支持。三、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一)强化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是同级政府的重要涉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系统工作和为农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有效形式改造重组基层社,调整建制,优化布局,盘活资产,加强管理,发展壮大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在财政、税收、工商登记、用地等方面给予基层社发展重点扶持。(三)加快社有企业发展。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加快发展壮大日用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等公司,根据市场需要,积极恢复传统业务,同时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的行业延伸。支持社有企业争取和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农村市场。(四)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企业集体财产和基层社改制后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四、加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各区市县应承担的部分要纳入财政预算,力争消化。对供销合作社因历史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房产至今尚未确权和办理产权手续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房产权属,于2014年底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登记颁证工作。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返还供销合作社,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区市县财政可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市场流通服务网络,搭建农村社会化服务平台。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三)支持社有企业改制重组。经市、区市县供销合作社批准的社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剩余资产)在社有全资企业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的征收,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办理。(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与农村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对待,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土地征用、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特色产品专业市场、区域配送中心等,需要新征土地的,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五、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条件,赋予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作用。发改、财政、税务、农业、商务、建设、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给予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积极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6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