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企业优惠政策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问题的通知》(川财预〔2014〕11号)精神,现将我市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着“财力下移、理顺关系”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逐步做大基层财政收入规模,夯实财力基础,提高区级财政保障能力。二、改革内容(一)收入划分。一是下划两个共享税种。将原省与区按35%:65%比例进行分享的印花税、契税调整为区固定收入,省市不参与分享。二是区级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省与区按35%:65%的比例分享,市不参与分享。(二)基数划转。以2012年为基期年对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基数计算划转,通过税收返还基数方式办理。(三)执行时间。2013年采取“空转过渡”的办法,新体制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配套措施(一)规范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秩序。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分配。(二)推进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环境。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清理纠正自行制定的越权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整顿财税秩序。(三)停止执行新投产大中型项目投资省级分税政策。按照川府发〔2014〕9号文件要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投产大中型项目的主体税种按比例分成的通知》(川府发〔1996〕15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3日相关

四川广安广安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四川广安广安区产业园区

四川广安广安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广安广安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