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企业优惠政策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8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发〔2015〕3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川府发〔2014〕65号),经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以民营经济集中突破发展为主线,坚持引导规范与政策扶持,增量扩容与提质增效,扶大扶强与产业升级相结合,积极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市场主体质量效益,努力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快节奏、高速度、超常规发展。二、基本原则“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制定培育计划,优化审批服务,加强部门协作,营造良好的“个转企”氛围。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二)主体自愿。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努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三)分类指导。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区分层次,分类指导,对产值和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的市场主体,加快促进转型;对实力较强但仍有顾虑、积极性不高的市场主体,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逐步转型为企业。(四)政策支持。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政策支撑,研究落实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政务服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引导扶持“个转企”健康发展。三、主要对象(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特别是从事高端轻工与服装、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康养服务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五项重大产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二)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四、计划目标以2014年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户数为基数,2015—2017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1200户以上(计划目标分解表见附件1)。五、扶持政策(一)市场准入政策。1.提供“个转企”优质工商登记服务。工商登记机关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质监、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等手续。“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附件2),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在承诺时限内颁发营业执照。2.放宽“个转企”名称预先核准条件。“个转企”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加“有限公司”,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个转企”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3.放宽“个转企”经营场所限制。“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4.放宽“个转企”许可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若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附件3),相关部门在承诺时限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二)财政支持政策。1.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小微企业扶持范畴。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不分行业、类型,参照《广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二十条措施》中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政策进行奖励。3.支持“个转企”企业申报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申报成功并纳入统计范围的,除享受市上已出台的一系列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相关支持政策外,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奖励。4.支持“个转企”企业初期发展,对申报成功并纳入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从次年起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每年新增营业收入的1%进行奖励,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连续奖励3年。5.积极支持“个转企”企业申报各级政策项目资金。(三)税费支持政策。1.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3.“个转企”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4.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5.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应依法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6.个转企后,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7.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社保扶持政策。1.“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可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比例参保缴费。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2.“个转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培训经费补助。3.对“个转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优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4.对“个转企”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优先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5.对“个转企”企业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并给予见习补贴。(五)金融扶持政策。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的“个转企”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尽量执行优惠贷款利率。2.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的“个转企”企业,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3.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在符合贷款担保政策的前提下,对“个转企”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六)其他扶持政策。“个转企”企业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无形资产评定部门对“个转企”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在设定评定标准时鼓励市场主体做大做强。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市政府建立“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个转企”工作作为实现民营经济集中突破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个转企”工作领导、指导、组织和协调。(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订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努力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市场主导”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和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具体负责“个转企”日常工作协调推进落实。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对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查账征收等方式,督促其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册,减少征管漏洞,并按计划目标推进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旅游、食品药品监管、文广新等部门要切实抓好本行业个体工商户的摸底,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开辟专栏,重点宣传“个转企”的发展优势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宣传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成功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和决心,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转型升级为企业。(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个转企”工作纳入民营经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增加分值权重,逗硬考核。要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市“个转企”计划目标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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