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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区2014年第11批乡镇建设(调整区位)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2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复〔2016〕50号 有效性:有效
广安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调整广安区2014年第11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广安区府〔2016〕51号)收悉。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区审核呈报调整后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你区编制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4年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同意将广安区协兴镇五一村8、9、10、11、12组,星光村7组;浓溪镇新民村5、6组集体农用地22.4299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3.7754公顷、园地6.4689公顷、其他农用地2.18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作为你区2014年第11批乡镇建设用地,原《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区2014年第11批乡镇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广安府复〔2014〕145号)同时废止。二、同意你区审核呈报调整后的补充耕地方案。将经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国土资地开整验〔2014〕04、05号)组织验收合格的广安区肖河乡光荣村等4个村土地整理项目以及广安区大龙乡玉庙等2个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部分指标13.7754公顷,作为你区2014年第11批乡镇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此复。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2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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