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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前锋区观塘镇等3个乡镇新院村等6个农民新村农房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复〔2016〕112号 有效性:有效
前锋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观塘镇等3个乡镇新院村等6个农民新村邓裕明等60户村民农房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前府〔2016〕14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区审核上报的观塘镇等3个乡镇新院村等6个农民新村邓裕明等60户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0.5860公顷建住房的农用地转用方案。二、同意你区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由建房占地户补充耕地0.6255公顷(拆除原房屋复垦0.5043公顷、自行开垦补充耕地0.1212公顷)。三、接此批复后,及时督促占地村民落实补充耕地,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四、严格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用地。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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