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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置换广安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桥组团A—13号地块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4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复〔2019〕69号 有效性:有效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你局《关于置换广安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桥组团A—13号地块的请示》(广自然资规〔2019〕152号)收悉。经审核,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广安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建设集团”)中桥组团A—13号地块与神龙山片区B—53/B54号地块进行等价置换,置换后的神龙山片区B—53/B54号地块面积为70607平方米(105.91亩),规划指标沿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广市规条[511601201400004]号),主要规划指标为:容积率≤6.0,建筑密度≤40%,建筑限高100米,绿地率≥30%。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商业2050年4月23日、住宅2080年4月23日。二、神龙山片区B—53/B54号地块仅限发展建设集团用于抵押融资,待抵押到期后由市政府按10万元/亩收回,若发展建设集团有能力也有意愿,也可由其到时按照不低于地块周边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根据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开发建设。三、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30日内,协调发展建设集团完成中桥组团A—1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工作,待注销手续完成后签订土地置换合同。四、此次置换需由发展建设集团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300元,产生的土地勘测费、地价评估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发展建设集团承担。若未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不得交付土地给受让人。此复。广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4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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