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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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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省政府决定废止《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的要求,结合“放管服”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经2020年1月7日五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一、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1〕9号)2.《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68号)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安府发〔2014〕26号)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4〕90号)5.《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4〕143号)6.《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意见》(广安府发〔2015〕33号)二、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50号)将第四部分第(十二)项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资金3个1/3的支付方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分期拨款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场开工后,拨付工程合同约定价款的1/3;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工程合同约定价款的1/3;验收合格并经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拨付除质保金外的1/3。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内容修改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资金3个1/3的支付方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分期拨款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场开工后,拨付工程合同约定价款的1/3;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工程合同约定价款的1/3;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办理工程结(决)算审核后,拨付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外的1/3。未按规定办理竣工结(决)算审核的,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支付。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和财政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将第四部分第(十四)项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审计机关审计。未经评审、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手续。项目单位应从项目竣工之日起,待竣工决算和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内容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结算。项目单位应从项目竣工之日起,待竣工决算和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2.《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4〕52号)删除第一部分中第(一)项。将第二部分第(十二)项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前,累计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应当经过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内容修改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竣工结(决)算的,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支付。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和财政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删除第二部分第(十三)项。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5〕58号)将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第4点修改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变更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审批资料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备案”。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不予认可;因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财政不予追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4.《广安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随机选择中标候选人暂行办法》(广安府办发〔2018〕50号)删除第十四条中“为选择有实力、优质的承包人,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时,可提高一个等级设定”内容。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投标人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核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查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是否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删除第三十七条。此外,对修改后规范性文件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6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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