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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函〔2011〕12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广安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广安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辖区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现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市“老工伤”遗留问题。二、人员范围(一)国有、集体和其他现有企业全部老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二)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三、办理原则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原则、办理程序、待遇支付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08〕118号)执行,其中经确认属旧伤复发其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四、资金筹集区别不同情况(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关闭破产企业),采取统筹基金支付、企业趸缴保费、政府给予补助的办法,筹集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一)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移交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应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31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算趸缴相关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必须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31号)规定一次性清算趸缴相关费用后,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避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现无单位主体原已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发生风险时,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五、政策衔接(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仍由企业支付。(三)对纳入统筹前用人单位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力争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六、工作要求(一)落实工作责任。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各区市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配合,加大对区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察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项具体实施工作。要结合退休人员年检和深入企业宣传,再次摸清全市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情况。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督促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及时收集老工伤人员信息,严格把握老工伤人员范围,按规定对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确认,认真核定老工伤人员待遇,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建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统计制度,按时上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社保局要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各级监察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政策落实情况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二)制定工作预案。各区市县政府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本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三)加强监督检查。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筹集落实情况和老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情况。对工作中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予以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有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促进全市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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