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企业优惠政策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发〔2011〕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一)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三)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四)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主要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不亏损。(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大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企业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得低于5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得低于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六)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没有涉嫌涉税违法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等情况。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一)企业向区市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广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和《广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二)各区市县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按照《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四)根据初评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及综合评审。(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予以授牌。第三章评价第九条根据《广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凡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区市县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广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广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二)数据初审。各区市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15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一式6份)。(三)数据核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广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对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联合发文公布评价结果。第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任何一项低于《广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市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暂停使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一)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5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二)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0%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当年评价不合格;(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认定资格的;(三)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认定资格。第十七条因有第十四条情况之一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八条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区市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第十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每年联合发文公布一次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二十条经认定或评价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享受以下优惠支持:(一)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令)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二)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三)对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和技改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国家和省上资金支持。(四)每年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单列100万元,设立企业技术中心专项奖励资金,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奖励。(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六)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予以通报表扬。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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