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函〔2012〕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巩固2011年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整治成果,提升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2012年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膳食结构的逐步改变,人民群众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畜产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畜牧业健康发展及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监管机构、队伍,配备所需设施设备,保障监测、监管经费,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强化举措,加强监管,确保全市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级各部门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各自责,进一步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有人抓、有人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真正做到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监管实现无缝连接。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养殖业主科学养殖、合理用药,督促养殖业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养殖环节、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管计划,并落实抽样任务。督促规模养殖场落实“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制度,并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实行全覆盖抽检,流通及屠宰环节按3%抽检。同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严把案件动物及产品准入关,严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无畜禽标识的违法案件,建立畜产品追溯体系。要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化合物质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质监部门:负责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企业畜产品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制度和无“瘦肉精”承诺。商务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病死动物的不法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屠宰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督促屠宰企业认真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严厉查处未经检疫上市销售畜禽及产品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销售病死动物及产品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厅、酒店的监督管理,加强培训指导,督促业主建立完善购销台账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疫及病害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确保产品可追溯性。财政部门:负责将“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根据生猪(肉牛、羊)养殖、屠宰加工开展“瘦肉精”监测实际情况设立专项经费,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公安部门:负责查办涉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违法案件。三、强化举措,确保安全(一)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成片推进、种养结合”的原则,按照“人畜分离、圈舍规范、沼气配套”的要求,强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不断推进传统养殖向适度规模养殖转变,农户分散养殖向小区集中养殖转变,单一养殖型向种养结合型转变。要强化养殖环节监管,督促养殖企业规范建立养殖档案,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禁止添加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二)深入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11〕12号)要求,加强养殖环节、收购贩运和屠宰加工环节监管。一要继续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在做好日常监管和重大节日期间监管的基础上,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存栏肉牛10头以上、存栏肉羊20头以上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开展“瘦肉精”全覆盖拉网式普查两次以上。二要加强运输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测。要严格执行《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抽检比例不得低于3%。同时督促屠宰企业严格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三要加强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屠宰企业(场、点)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环节档案资料和记录记载,建立企业不使用、不兜售“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承诺制度,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三)认真开展兽药残留监测。各级畜牧部门要制定“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氯霉素、呋喃唑胴等兽药残留监测计划,扎实开展违禁药品、兽药残留、兽药及饲料质量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降低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四)进一步加强饲料专项治理。各地要以贯彻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契机,开展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切实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着力解决饲料企业“小”、“散”、“乱”问题。要继续开展饲料企业“全覆盖”监督抽检行动,加大饲料安全性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监测力度,扎实搞好育肥猪饲料中“瘦肉精”、蛋白饲料及原料中三聚氰胺、禽用饲料中喹乙醇、奶牛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进一步确保用料安全。(五)深入推进兽药专项治理。各地要根据兽药使用情况,突出专项治理重点,促进兽药使用规范有序。一要加强兽药经营GSP监管,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二要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着力解决人药兽用和不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等突出问题。三要认真开展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测,重点加强对畜产品中磺胺类和喹诺酮等药物的残留监控。(六)扎实做好防疫检疫工作。一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应免病种免疫率达100%,严防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二要严把畜禽产地、屠宰检疫关,严防染疫、疑似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畜禽售前报检制和驻厂检疫监督制度,使应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达100%。三要加强流通领域和鲜销市场的监管,充分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加强省外动物及产品指定通道建设,杜绝市外疫情传入;严格执行消毒、休市制度,杜绝未经检疫或不合格产品上市。四要加强奶牛布病、结核病监测,做好阳性奶牛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人畜共患疫情发生;要强化生鲜乳三聚氰胺监测,确保奶源质量。五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收售、加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七)积极推行“一品一标”认证。各地要大力建设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努力提高全市无公害畜产品的养殖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各区市县要将实施畜牧业标准化项目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紧密结合,有财政资金扶持的养殖场(户),必须实现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要强化监管和监测,建立退出机制,对获得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一旦发现问题,要坚决注销其无公害认证。要注重挖掘和培育畜产品特色,努力实现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零突破,促进全市地方畜产品健康发展。四、强化监管,健全机制(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畜牧部门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中、省规定加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牌子,明确其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责,落实相关人员的任务。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职能,加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已建成的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要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训,要尽快组织实施“双认证”(农业部兽医实验室达标认证、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尽快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检测。(二)强化执法监督。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六部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要求,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行为。对于各种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处,有处必报。(三)健全沟通协调和监测预警机制。各区市县要强化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联防联控。要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四)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和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市县要注重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资料的收集,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提升畜产品生产环节的可追溯性。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无阻。重要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要做到随时报送。(五)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流动宣传、举办培训班、播放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产品质量、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知识,努力增强群众畜产品安全意识。要加大健康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生产,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适度规模养殖,从品种选择、饲料管理、安全用药、环境控制、疫病防控等多方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要大力宣传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有效提高经营者和养殖业主、农户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经营使用者自律意识和消费者识假门辨假能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和共同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环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