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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主城区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包括道路亮化、建(构)筑物亮化、桥梁亮化、庭院亮化、广场亮化、公园亮化、绿地(含树木、草坪)亮化、水体亮化、广告门匾亮化以及公共装饰性亮化等。第四条城市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科学设置、突出重点,节能环保、和谐美观的原则。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夜景亮化的管理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安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贯彻实施市政府有关夜景亮化工作的规定。第六条住建、公安、城管执法、供电、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第二章亮化规划与设置第七条城市亮化应按照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灯光广告亮化为点缀的原则,进行规划与设置。第八条城市亮化规划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及时地对城市规划区的亮化工程进行规划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市市政环卫处负责所管辖的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河道等公共场所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第十条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和单位的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第十一条鼓励、引导下列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实施的已建成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亮化设施,对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人因亮化支出的电价费用,由政府予以补贴。(一)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二)重点建(构)筑物。(三)车站、广场、风景旅游区及重点公共场所。(四)主次道路两侧的单位和商店门市的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五)大型户外广告。(六)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其他场所。第十二条市区主次干道、广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采用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临街单位、门店的门面标牌应采用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建(构)筑物的亮化应采用轮廓灯、点光灯、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的亮化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施工、验收、使用。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在对新建(构)筑物进行建筑景观、施工图审查时,应将亮化设施列为审查内容之一。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的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现有建(构)筑物和已经交付的居民楼,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城市亮化设施的,其亮化工程的设置由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第十五条夜景亮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夜景亮化设施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第十六条城市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规范。第十七条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第十八条鼓励在城市亮化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十九条城市亮化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二十条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具体要符合下列要求:(一)临街标牌和灯饰要求色彩亮丽,图案清晰,用字规范,讲究艺术品位。(二)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不影响市容。(三)不影响交通和消防,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造成光污染。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必须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五)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第二十一条原则上一条道路上的路灯要选用同一样式,造型要简洁、美观、大方。路灯灯杆的间距、高度要合理、协调。第二十二条城市亮化设施设置完毕,应由负责审批的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亮化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一)市、区市政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区域夜景亮化设施的维护及管理。(二)供电部门负责夜景亮化设施的电力供应保障和用电计量。(三)市公安局负责夜景亮化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并依法查处破坏夜景亮化设施的案件。(四)市级相关部门、主城区内广安区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含中省驻市单位)、商住楼物业公司各自负责自己的夜景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区财政负责落实公共区域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资金。经市政府论证需要在主城区重要地域设置城市夜景亮化工程集中控制系统的,集中控制系统的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解决。第二十五条亮化工程实施单位或个人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要求统一启闭,定期检查亮化设施,保持亮化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残缺损坏的,应在2日内修复;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更换。第二十六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路灯灯杆应保持完好,与道路垂直,不得歪斜,灯杆上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亮化设施在节假日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不得迟开早关。具体规定如下:春季、秋季开灯时间为19时至22时30分;夏季开灯时间为20时至23时;冬季开灯时间为18时至22时(法定假日亮化时间安排在假日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可适当延后关闭时间)。其他需要开启亮化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另行通知。路灯的启闭时间,根据季节调整变化,参照城市路灯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亮化设施。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亮化设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机关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九条市、区市政环卫部门应每周定期对市区路灯进行普查,及时维修损坏部分,保证城市照明。第三十条城市亮化规划范围内的亮化设施用电费用,按《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区亮化工程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广委办〔2008〕77号)执行,供电部门要按光彩工程电价标准优惠收取亮化设施用电电费。第三十一条按照“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用电安全防范,如遇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危及公共安全时,亮化工程责任单位(个人)和电力部门应当迅速落实人员赶赴现场紧急处理,确保公共安全。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在城市亮化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亮化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亮化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亮化设施上架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亮化设施的。(六)其它可能影响城市亮化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经市城管执法局督查发现两次以上不按规定进行亮化工程建设、管理或不按时启闭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由市绩效办扣减目标考核分值。同时,将中省驻市单位的亮化工作执行情况通报至上级中省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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