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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6日 政策文号:广安府办函〔2013〕2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17日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广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切实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原则根据市本级、各区市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政策、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不统一的具体情况,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委托办理,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服务、统一管理,不同标准、对应理赔”的原则,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受委托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签订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实施。二、参保范围市本级、县(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三、参保方式参加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人员为被保险人,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投保人,受委托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根据单位或个人自愿,通过投保人统一向保险人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四、参保期限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期限暂定3年,具体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受委托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理机构协商确定。五、参保费用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划拨标准由投保人测算确定。被保险人按年度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投保人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险人划拨保费;被保险人按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投保人于每个季度末向保险人划拨当季保费。保险人收到划拨的保险费后,须出具正式发票和补充医疗保险保单。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保费的同时,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医保卡号、身份证号码、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单位名称、单位编码等)。六、承办责任保险人收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按照市本级、县(市区)现行报销标准承担被保险人相应保险责任,自负盈亏。七、管理机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政府主导、联合办公、专业运作、便捷服务”的运营模式,建立以联合办公为主要内容的业务运行管理模式和风险管控机制,与基本医疗保险运行“高度融合、有效互动、利益共享”,严格控制风险,提升服务水平。(一)住院巡查。保险人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或授权下,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巡查队伍,建立住院核查制度及预警、沟通机制,并配备专业审核人员,切实加强住院巡查。(二)专业服务。保险人建立及时有效沟通、迅速发现并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和重点医院派驻专职人员,负责政策宣传、咨询、报销资料审核、费用结算、行为监控等。(三)审核管控。保险人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等方式,有效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并结合医疗数据,向当地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对合理费用及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四)异地就诊。利用保险人业务网络优势,建立转诊审批、异地就诊服务和管控机制,切实方便城镇职工就医。八、相关要求(一)各区市县要加强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及时开展相关工作。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实行“一单理赔”、“一站式服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各区市县发挥首创精神,积极探索规范、高效、便民的经办服务模式。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受委托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共同负责开展和实施具体业务工作。(二)经充分考察、比选,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委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统一承办。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要迅速筹备广安市中心支公司,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及时选派业务人员进驻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金保工程建设,推进医保系统建设“一单式结算”工作,共享信息资源,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要积极倡导“预防为主、行为干预、全面服务”的健康管理理念,逐步推行全国性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异地就诊等增值服务项目。九、其他事项本《方案》在执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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