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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0日广安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一)中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二)影视、戏剧屏幕及演出用字;(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四)公文、印章、合同、公务员名片、会议等用字;(五)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六)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七)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用字。第四条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16159—2012《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2011年12月30日批准的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二)书写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三)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可加注在汉字的下方;(四)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社会用字中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二)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三)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四)错别字和自造字;(五)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名称用字。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历史人物的墨迹;(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姓氏中的异体字;(五)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型用字;(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境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七)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第八条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第九条向境外发行的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第十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我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教育体育、文广新、工商、质监、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一)中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戏剧屏幕、演出的用字,由文广新部门负责;(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由工商部门负责;(三)计量单位用字,由质监部门负责;(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五)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字违反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文广新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字违反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用字违反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质监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用字违反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广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三条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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