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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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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不断提升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各级政府提供更加优良的政务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及要求,参照《广安市党委信息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客观实际。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决策、指导工作、联系上下、沟通左右、传达政令的重要手段。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服务本级政府,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提供服务。下级政府必须按要求向上级政府报送政务信息。政府部门必须向同级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第五条政务信息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第二章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政务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发布,履行向本级政府领导、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信息以及指导本级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职能。第七条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专门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政务信息工作职责,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第八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活动;(三)拟定政务信息报送要求,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四)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五)完成上级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加强与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联系,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政务信息资料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第九条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热爱政务信息工作,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相应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知识;(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第十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信息工作承办机构和专(兼)职人员,防止空缺。市、区市县政府办公室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市政府部门应配备1人以上专(兼)职人员。第十一条各地、各部门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应报上级或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确保工作连续性。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应通过专题培训、业务研讨、联合调研、考察学习、上挂锻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第十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办公室要选配科级干部担任区市县信息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信息工作干部要优先予以提拔重用。第四章政务信息类别及内容第十四条政务信息按体裁分类主要包括一般信息和调研信息(又称专报信息),一般信息又可分为文字信息和图片信息。按紧急程度分类主要包括日常信息和紧急信息。按信息来源分类主要包括常规信息和新兴媒体信息。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信息采集编写:(一)中、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中、省、市重大政策、决策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预警性信息;(四)本地、本部门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及进展情况;(五)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突出成效以及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六)体制、机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七)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信息;(八)国家或外地重大政策动态、外地政务动态、区域协作和经贸合作动态;(九)媒体报道的有关本地、本部门重大动态信息;(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言献策;(十一)重大社情民情;(十二)综合调研信息;(十三)上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约稿信息和其他须向上级政府报送的信息。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信息机构要有针对性收集新兴媒体信息,报送本级政府相关领导参阅。(一)新兴媒体信息的来源:主要指通过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以及手机短信和音视频等载体传播的信息。(二)重点收集的新兴媒体信息内容:一是与本地有关的重大网络热点信息;二是公众对本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重要反响、意见和建议;三是网络媒体对政府工作及重大活动、公共事件等的重要报道和评论;四是具有辅政价值的重要资讯。第五章政务信息采编及报送要求第十七条政府信息编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要素齐全。信息中涉及的相关事例、数据、单位、专业术语必须精准。重要信息编报前,必须严格进行核实。(二)言简意赅,重点突出,内容鲜活。反映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有新意。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三)实事求是,点面结合,喜忧兼报。(四)倡导“短、实、新”的文风,严格控制文字篇幅,一般信息不超过500字,调研(专报)信息不超过2500字。第十八条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以各级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为龙头,各级政府部门承担信息工作职责机构为主体,覆盖全市的信息收集网络。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各种信息渠道的交流与协作,密切关注新兴网络媒体,延伸政务信息触角,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拓宽政务信息渠道。在重点行业、重点乡镇(街道)建立信息联系点(直报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积极开展对信息联系点(直报点)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和业务培训。探索在媒体、学校、企业、医院、乡镇和社区建立信息员制度,将信息收集范围向基层和一线延伸。第十九条政务信息报送和接收渠道统一为上级或本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确定渠道和方式,不接收其他渠道或指定方式之外的信息。第二十条政务信息实行分级报送原则。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越级报送政务信息。确需越级上报的信息,必须严格审查,领导把关,在上报之前报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突发紧急信息按规定通过应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报送之后可按程序以政务信息形式上报。严格问题类信息或负面信息的审核把关,建立审签台账,上报时必须通过单位主要领导审签。重大问题类信息或负面信息按外宣工作有关程序审核后方可上报。第二十二条新兴媒体信息采编报送(一)建立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掌握重要信息。(二)加强对信息的编辑整理,采取图文转载、要点摘录、统计分析等方式准确反映信息全貌,对一些重大事件信息发生发展过程要进行跟踪反映。(三)采取即编即送和定期出刊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及时采编报送。第六章政务信息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信息应逐条鉴别核实,去粗取精,注重筛选有较强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第二十四条加强信息深层次开发和综合利用。对零散信息采取综合方式或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反映普遍性、倾向性情况的信息。对重要课题信息,运用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内容进行深化扩充,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第二十五条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创新、优化政务信息刊物种类、栏目,确保信息刊物质量。信息刊物应妥善保管,定期装订归档,对涉密信息刊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妥善运转、处理和管理,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第二十六条对本级或上级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明确专人负责处理,相关单位加强配合。第七章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一)信息要点通报制度。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根据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信息报送要点和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定期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二)信息约稿制度。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根据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信息约稿需求及政务信息刊物用稿需要,向各地、各部门发布信息约稿通知,各地、各部门应按规定时限报送信息。(三)信息报送审签制度。一般日常信息由部门或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发,重要信息和问题类信息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程序审签的信息方可进行报送。(四)信息工作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专题会议或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五)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考核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各地、各部门。(六)信息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室每年评选政务信息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七)信息工作惩处制度。对未完成政务信息目标任务的地方和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绩效考核办法扣减相应分值。对授意信息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紧急重要信息的,对不配合甚至阻挠干扰上级政府调查核实信息的,对在紧急及重要信息处理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八章政务信息工作保障第二十八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分工,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及时指导督促下级信息工作机构做好信息工作。第二十九条各地、各部门要将信息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财力增强不断增加。各地各部门要为政务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落实网络技术保障机构,确保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应急通信设施配备,保障政务信息畅通传输,逐步建立完备的电子数据资料库。第三十条各地、各部门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列席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调研活动创造条件。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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