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乡镇交管办建设标准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14〕13号)精神,全面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乡镇交管办建设标准》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0日广安市乡镇交管办建设标准为规范全市乡镇交管办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精神,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广安市乡镇交管办建设标准。一、落实专门机构每个乡(镇)要建立健全交管办,并安排专门办公场所。交管办主任由乡镇主要领导兼任。设有派出所或交警中队的乡(镇),原则上可将交管办设置在派出所或交警中队,合署办公。二、落实专门人员乡镇专职交管员配备按一类乡镇不少于5人,二类乡镇不少于4人,三类乡镇不少于3人的标准执行。人口数5万以上的乡镇为一类乡镇;人口数2—5万的乡镇为二类乡镇,人口数2万以下的乡镇为三类乡镇。兼职人员人数不限,交管办工作人员在派出所或交警中队民警的带领、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落实专项经费乡镇交管办专兼职人员工资、补贴及办公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交管办年度办公经费一类乡镇不低于5万元,二类乡镇不低于3万元,三类乡镇不低于2万元。四、落实专门装备配备照(摄)相机、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各1台以上,停车检查牌2个以上,反光背心专兼职人员各1件,不同季节工作服专兼职人员各1套以上,摩托车等工作用车不少于1辆,执法记录仪不少于2部(其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别为乡镇交管办配备1部,并开展一年一次专业培训)。五、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乡镇交管办工作职责,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村道路巡查、交管人员管理、交通安全劝导、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安全管理信息报送、交通违法行为查纠、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制度等并上墙公布。六、建立工作台帐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动车及驾驶人员基本信息、辖区公路基本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违法查纠、交通安全劝导、服务车主驾驶人情况、道路巡查及执勤执法、交通违法证据转递等工作台帐,进一步规范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广安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作职责负责全面掌握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各项政策,对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对各地、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定期通报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监督指导各区市县、园区及其职能部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合政府资源,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促进道路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二、工作机构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召集人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运管处、市工商局等8个部门(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三、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具体工作;联络员召集人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广安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点联系制度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精神,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落实联系主体市公安局联系广安区、岳池县、协兴园区,市交通运输局联系前锋区、经开区、枣山园区,市安全监管局联系邻水县,市质监局联系华蓥市,市农业局联系武胜县。同时,在所联系的区市县选择2个(园区选择1个)以上重点乡(镇)作为联系点。各区市县、园区要将辖区所有乡(镇)纳入定点联系范围,把联系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二、明确工作任务各联系主体要履职尽责,每季度到定点联系的区市县、园区、重点乡(镇)不少于1次,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最新精神,重点了解联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同时,做好联系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备查。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农村道路发生群死群伤和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事故的乡镇,实行责任倒查,对未尽到联系工作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广安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制度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作主体乡镇交管办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业务指导。二、宣传内容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发生的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结合农村地区交通参与者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三、具体工作(一)乡镇交管办应确定1名以上工作人员为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二)建立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中小学校、行政村(社区)宣传教育基础台帐,并对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登记建档。(三)每月应组织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集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知识,通报本辖区上月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督促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四)在乡(镇)逢场天组织宣传人员在场镇对赶集村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督促各村在办公地点或村民集中地设置固定式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六)督促辖区中小学校每个教学班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七)利用乡(镇)和村组的广播系统,对村民开展贴近辖区实际、内容通俗易懂的交通安全宣传,宣传时间每月不少于15小时。广安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管理规定为规范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行为,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一、查纠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取得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证并持证上岗;应在公安民警的带领下,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二、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证;应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使用标准交通指挥手势;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三、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作出处罚决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查纠工作中遇群众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提供帮助。五、在道路上设点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要选择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不妨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地点,摆放锥筒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牌,站在安全的位置提前用手势指挥有明显交通违法或交通违法嫌疑的车辆停车接受检查,不得逢车必查。六、对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对需要给予处罚的,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固定违法证据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含车辆号牌、类型、颜色等外部特征及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转递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交由当地派出所从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民警审查后,录入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七、对需要处罚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管办工作人员可以协助在场公安民警,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但不得直接收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到银行交纳罚款。八、对有意逃避查纠的交通违法车辆,应用交通技术设备对该车辆及共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固定,待事后处理,无法记录固定的,不得站在车前强行阻拦或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阻止,也不得以追赶车辆等其他方式逼迫车辆停车接受查纠。九、出现交通堵塞时应当立即疏导,遇到严重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时,要快速查明原因并报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置。十、在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中,对沿途道路及交通设施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要妥善处置;对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十一、在道路上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时,须使用安全防护器械,确保自身安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让车辆靠边停放,并引导围观人员、驾车人、乘车人站在安全地点,防止引发交通事故。十二、乡镇交管办要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和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各界监督。广安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问责制度为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及交通安全监管,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工作中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精神和广安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相关责任进行追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是指通过倒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责任。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农村(公路)路侧护栏建设单位及责任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问责内容包括:(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的部署、决定,造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严重漏管失控,引发严重交通堵塞或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二)对乡镇交管办的人、财、物未按照上级要求给予必要保障,造成交管办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死亡交通事故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引发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六条对经调查确认需要追究责任的人员,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影响、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别不同情形进行问责。(一)情节轻微,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小的,适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大的,适用进行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重大的,适用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的方式问责。(四)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五)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者已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第七条问责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岗位调整、评先评优、立功受奖、提拔晋升的重要依据。被问责的有关人员,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资格。第八条问责工作由广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问责决定书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被问责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条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申诉,应当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的决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广安市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点设立及劝导员配备规定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精神,及时发现、劝导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各行政村全面实行交通安全劝导员制度。一、凡辖区有场镇、寺庙、旅游景点、机动车保有量在60辆以上的村,确定为交通安全重点村;其余村为交通安全一般村。二、交通安全重点村应在交通流量较大、交通违法现象较突出的路段设立劝导点不少于1处,配备劝导员不少于2人。交通安全一般村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1人。三、交通安全劝导员在村、社干部或具有较丰富交通安全知识、热心交通安全工作、身体健康的优秀村民中挑选,由村委会推荐,乡镇交管办审定。四、交通安全劝导员须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乡镇交管办集中培训,获得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交通安全劝导员证后方可从事劝导工作。五、劝导员应持证开展劝导工作,在节假日、逢场天、庙会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时段开展劝导活动,设有劝导点的,要摆放劝导牌,劝导情况记入台帐。一般村的劝导员,要根据交通情况实行流动劝导。六、劝导员日常劝导工作由村委会安排,乡镇交管办指导。各交管办要组织劝导员学习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劝导技能,提升劝导效果。七、劝导员发现有非法载人、严重超员超载、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不听劝告的,要用手机等拍下车辆违法照片,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交管办、派出所或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八、劝导员在开展劝导工作中,要注意自身安全,不得强行拦车劝导,不得强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不得用不文明的方式开展劝导活动。九、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属义务性质,但乡镇应给予适当补助,以调动工作积极性。十、乡镇交管办要定期对劝导员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不适合从事劝导工作的要及时调整。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