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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一节制定原则和内容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创设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条款;(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第二节计划和起草第八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计划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政府安排,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及时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九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职权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起草。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对与现行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清理,若现行规范性文件已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意见。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机关、组织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应当如实记录分歧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报市政府裁决。专家、学者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写明采纳情况。第三节合法性审查第十二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市政府部门起草,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领导批签,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请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草案;(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政府或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三)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供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不进行合法性审查,交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起草单位,或者由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否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条款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三)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四)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逻辑是否严谨,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审查终结后,应当出具《审查建议书》,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由负责人签字。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审查建议书》,一并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第四节审定与公布第十六条由市政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提交市政府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报请审查的请示;(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内容、有效期等);(四)合法性审查情况;(五)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六)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第十七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第五节修订和废止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文件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二)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三)因工作需要,应当增减或修改内容的;(四)调整对象变化或消失的;(五)需要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并或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的。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制定程序进行。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由市政府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有效期届满,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宣布废止的,视为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每3年清理一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清理,市政府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在15日内报省政府备案,在10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年1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关)备查。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报请备案报告,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提供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第二十六条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需要市政府提出意见、提供依据或者协助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备案审查机关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问题和处理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并起草处理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备案审查机关。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和《广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废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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