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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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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中、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各区市县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二章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审定全市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年初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保障条件适应全市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召开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一)协助市长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有关安全生产部署情况。(三)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统筹安排部署全市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四)辖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故状况或受市长委托,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五)受市长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副市长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市政府其他副市长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提请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二)组织分管联系部门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督促分管联系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三)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联系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研究本部门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四)依法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保障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第八条市级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二)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综合考核、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四)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按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第九条市级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四)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第十条各区市县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级安委会)主任,对辖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按照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召开本级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全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四)依法加强所属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六)辖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一条各区市县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辖内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街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四)组织完善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二条各区市县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地政府(管委会)或本级安委会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二)督促指导分管联系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及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三)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联系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三章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第十四条加强监督检查。市安委会要对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园区安委会要对所属乡镇、街道和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第十五条完善考核机制。各区市县、园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安委会提交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要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报告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考核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级各部门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因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区市县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办法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市安办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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