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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兼职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兼职督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4日广安市兼职督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全市兼职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四川省教育督导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兼职督学是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要从市、区市县及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教科研机构的在职人员中选聘,可在退休人员中选聘,但年龄不得超过61岁。第三条市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和表现,可以连续聘任,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第四条市兼职督学共20名。市级各民主党派、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直属学校共5名,每个区市县2名,每个园区1名。第五条市级督学责任区划分为市本级直属学校、各区市县(含园区)所辖学校,其中市本级直属学校责任督学按照规定挂牌督导。第六条市兼职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能力;(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合作精神;(六)身体健康,有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时间与精力。第七条市兼职督学的聘任程序。(一)在职教师自荐,市级部门推荐,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名。(二)拟聘人选按照要求,填写《广安市兼职督学聘任候选人推荐表》。(三)推荐单位、区市县及园区对拟聘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自荐教师所在单位对拟聘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核和初评,所在区市县、园区及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市兼职督学聘任条件,审核确定拟聘市兼职督学名单。(五)拟聘市兼职督学名单在广安市教育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市兼职督学,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颁发广安市兼职督学聘任证书。第八条加强市兼职督学的管理工作,印制《督学证》,对市兼职督学进行编号登记,市兼职督学相关信息向学校和社会公开。市兼职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主动出示督学证件。第九条市兼职督学职责。(一)监督检查全市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工作,对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挂牌督学对挂牌督导学校每学期督导不少于2次;(三)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每年应当完成1篇以上的教育督导调研报告;(五)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的督学任职培训;(六)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交办的其他任务。未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督学责任区外的督导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相关内容。第十条市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二)参加被督导单位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三)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五)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应当予以制止,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处理;(六)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兼职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应对其实行解聘。(一)不履行市兼职督学职责,1年内不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督导公平、公正的;(三)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四)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解聘市兼职督学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向推荐单位及所在单位通报,书面通知本人,在广安市教育网站上予以公示。第十二条市兼职督学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为市兼职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方便。第十四条实施督导工作时,市兼职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市兼职督学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市兼职督学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市政府对表现优秀的督学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市兼职督学督导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列为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七条市兼职督学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书面退聘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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