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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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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5〕13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一)完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调研、修订、完善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清单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安全监察执法机构职能职责。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安办函〔2015〕84号)、《广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广委办〔2014〕64号)、《广安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广安府办函〔2014〕184号),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安全工作市、县、乡镇和行政村“四级五覆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要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建立完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经济调控手段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相应奖惩制度;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督办和事故查处。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隐患,各区市县、园区要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要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整治挂牌督办,及时跟踪督促治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要强化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执行《广安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办法》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六)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建设。各区市县、园区要结合人口数量、经济要素构成、区域特征、安全管理现状等因素,统筹调剂充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的编制和力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七)增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认真清理、归位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在编不在岗人员,按程序补充招录缺编人员,按时完成全市安监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任务。要推行区市县、园区派驻重点乡镇(工业园区)执法,成立片区执法中队等方式,充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八)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保障建设。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保障能力建设,实现工作条件、现场执法、检验测试、检测监控、应急处置的“五位一体”发展。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用车,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切实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九)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培训。把安全生产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在岗执法人员原则上每3年以专业法制和执法业务实训为主要内容轮训一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关公职人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8学时;监察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6天并考核合格,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四、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十)健全联合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各级监察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案情通报机制,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安监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一)完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执法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区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各区市县、园区要进一步排查梳理本地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五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科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按规定上报市安委会,经审核后纳入全市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十二)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和治理。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同步协调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源头隐患。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本质条件。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十三)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常态化督查检查机制,规范大检查、行业领域和地区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实施。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查暗访为主,主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和基层进行检查。全面推进安全平台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实时动态监控执法。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2—3年时间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十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市、县两级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争取2017年底前实现全省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十五)加快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安全监管”模式,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将安全生产“大数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十六)运用市场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进一步充实市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积极培育安全生产行业协会、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安全生产决策咨询、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中的智力支撑作用。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十七)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考核评估。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效能评估报告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综合考评标准,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评估执法效果,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经费保障、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十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标准化建设。2016年底前,建成全市规范化专业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队伍,统一形象,统一标识,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十九)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规范,根据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设定的裁量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决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十)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要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既严格追究党政干部、监管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形成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正确导向。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对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执法设置障碍。(二十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完善“12350”热线、值班电话、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举报平台,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促进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要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5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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