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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广安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我市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群众饮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境内跨区市县、园区小流域(含饮用水源)的补偿工作。嘉陵江、渠江按照《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执行。第三条补偿原则。按照“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依据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在上下游之间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第四条考核断面及考核指标设置。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流域上下游交界处及流域出入境处,共同设立考核断面。考核监测指标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指标可根据流域水质污染变化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第五条考核监测实施。跨界区市县、园区两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每月对交界断面组织开展联合监测,确定交界断面监测指标浓度、水质类别。如有争议,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流域出境、入境断面水质,由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第六条补偿资金构成及来源。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分为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两部分。补偿资金来源为省级水环境激励资金及区市县、园区水环境质量保证金。市财政局设立市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各区市县、园区每年年初缴纳流域生态补偿水环境质量保证金500万元,统一纳入生态补偿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赔偿金计算。当流域考核断面、饮用水源地上游考核断面任何一个监测指标浓度超过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时,该考核断面上游区市县、园区对下游流域和饮用水源地区市县、园区给予水环境赔偿。每个断面每月赔偿金基数为40万元,其中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赔偿金基数分别为24万元、12万元、4万元。全市出境断面赔偿金,缴入市财政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全市上游入境断面涉及广安市境外输入性污染物造成监测指标超标时,赔偿金在市财政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专户中据实支付。第八条改善金计算。当流域考核断面、饮用水源地上游考核断面所有监测指标浓度均优于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一个类别以上时,该考核断面下游、饮用水源地所在区市县对上游区市县给予水环境改善补偿,每个断面每月改善金额为40万元。全市出境断面的改善金在市财政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专户中据实支付。第九条考核结果兑现。根据流域出入境及上下游交界处考核断面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月计算当月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并将补偿情况通报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负责区市县、园区水环境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据实与区市县、园区财政部门结算水环境生态补偿金。并根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考核补偿计算结果,水环境补偿情况实行分月计算,年底一次性统一结算。第十条补偿资金使用。水环境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和流域水质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各区市县、园区应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一条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重点小流域及饮用水源地名录,由市环委办根据上年度全市水体水质改善情况及当年水质目标确定后公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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